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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成都一网店被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

2022-03-14 09:26 华西都市报  

既不是生鲜产品,又不是定制定做,为何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日前,在“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中,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对一家“霸道”的商家进行了处罚。

该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金堂县某宠物服饰厂网店商品页面上宣称“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商家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店宣称“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为“××××宠物服装”。经调查,该网店于2009年5月20日开设,自行进行日常运营、维护及商品发布。这个宣称“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宠物服装,共销售了6件,销售额292元,违法所得154元。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执法人员表示,该店售卖的宠物服饰不属于这些商品,网店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执法人员强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实施的细化性规章,二者组成了网络消费交易规则的“国法”。它的出台,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最大程度地束缚了商家的“家法游戏规则”,是健康网络消费市场的有力维护。但该网店商品页面公然宣称“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是典型的网络商家的“家法”逾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法”的行为。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网店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54元,处以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924元,罚没款合计1078元。(华西都市报记者 吴冰清)

既不是生鲜产品,又不是定制定做,为何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日前,在“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中,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对一家“霸道”的商家进行了处罚。

该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金堂县某宠物服饰厂网店商品页面上宣称“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商家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店宣称“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为“××××宠物服装”。经调查,该网店于2009年5月20日开设,自行进行日常运营、维护及商品发布。这个宣称“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宠物服装,共销售了6件,销售额292元,违法所得154元。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执法人员表示,该店售卖的宠物服饰不属于这些商品,网店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执法人员强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实施的细化性规章,二者组成了网络消费交易规则的“国法”。它的出台,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最大程度地束缚了商家的“家法游戏规则”,是健康网络消费市场的有力维护。但该网店商品页面公然宣称“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是典型的网络商家的“家法”逾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法”的行为。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网店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54元,处以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924元,罚没款合计1078元。(华西都市报记者 吴冰清)

(责任编辑:章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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