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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赔偿金!一火锅店使用“地沟油”,被判赔1300多万元

2022-03-21 09:14 成都商报电子版  

2021年12月15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火锅店使用地沟油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火锅店负责人付某、厨师长朱某、后厨领班徐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被告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376.0280万元。

该案宣判后,付某、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3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该案是成都市首起在危害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处千万级赔偿金的案件。

  查明: 餐后废油回收加工制成“老油”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经营成都高新区起航巴蜀印象火锅店,是该火锅店负责人,被告人朱某、徐某分别系该火锅店的厨师长、后厨领班。2018年4月,朱某在付某的授意下参与餐后废弃油脂提炼,通过过滤、沉淀等方法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废油回收加工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添加到新的全牛油红锅锅底和鸳鸯锅的红锅锅底中,对外销售供顾客食用。

2019年4月中旬,朱某与徐某在早班、晚班时间分工配合进行上述操作。经鉴定,2018年4月至2020年11月22日,该店共生产、销售添加“老油”的火锅锅底金额为137.6028万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付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付某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付某支付十倍赔偿金共计1376.0280万元。

2021年12月15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火锅店使用地沟油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火锅店负责人付某、厨师长朱某、后厨领班徐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被告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376.0280万元。

该案宣判后,付某、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3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该案是成都市首起在危害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处千万级赔偿金的案件。

  查明: 餐后废油回收加工制成“老油”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经营成都高新区起航巴蜀印象火锅店,是该火锅店负责人,被告人朱某、徐某分别系该火锅店的厨师长、后厨领班。2018年4月,朱某在付某的授意下参与餐后废弃油脂提炼,通过过滤、沉淀等方法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废油回收加工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添加到新的全牛油红锅锅底和鸳鸯锅的红锅锅底中,对外销售供顾客食用。

2019年4月中旬,朱某与徐某在早班、晚班时间分工配合进行上述操作。经鉴定,2018年4月至2020年11月22日,该店共生产、销售添加“老油”的火锅锅底金额为137.6028万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付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付某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付某支付十倍赔偿金共计1376.0280万元。

2021年12月15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376.0280万元。

该案宣判后,付某、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是成都市首起在危害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处千万级赔偿金的案件,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该案的生效具有十分重要的典型意义和警示效应。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法官:

  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人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就是老百姓俗称的“地沟油”。长期食用“地沟油”可能会引发食物中毒甚至致癌的严重后果,对人体的危害极大。早在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检察机关就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责任编辑:章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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