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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一火锅店用“地沟油”做底料 4人获刑老板赔偿195万元

2022-03-31 08:09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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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记者30日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组成“七人合议庭”(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等4名被告人生产、销售“地沟油”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

一审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王某合伙在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北段经营“街沿坎”火锅店。二人为该店实际管理人,分别持股80%、20%,且被告人张某为该店负责人。火锅店开业前,二人一同前往重庆学习炒料技术与提炼“老油”(地沟油)技术。开业后,为增添食品味道和节约成本,二人利用该技术从顾客食用后的火锅汤底中提取牛油成分,进行提炼并熬制出所谓的“老油”,再将“老油”进行配料后继续提供给顾客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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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2019年,二人又将提炼“老油”技术教给火锅店员工,即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在学成后负责为该火锅店提炼加工“老油”,另一被告人范某某从已食用的火锅汤底中掏捞牛油为其提供原料。“老油”提炼加工完成后便运送至火锅店大堂,由火锅店服务员将“老油”进行配料提供给顾客食用。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街沿坎”火锅店以每锅人民币48元的价格向顾客销售“牛油麻辣全锅底”以及用“牛油麻辣番茄浓汤”、“牛油麻辣牛骨原汤”搭配的鸳鸯锅牟取利益,每锅以配置2斤、1.2斤不等重量的“地沟油”底料供顾客使用。期间,该店总计销售5563锅(使用约9000斤“地沟油”),扣减优惠金额,实际销售获利19.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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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记者30日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组成“七人合议庭”(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等4名被告人生产、销售“地沟油”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

一审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王某合伙在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北段经营“街沿坎”火锅店。二人为该店实际管理人,分别持股80%、20%,且被告人张某为该店负责人。火锅店开业前,二人一同前往重庆学习炒料技术与提炼“老油”(地沟油)技术。开业后,为增添食品味道和节约成本,二人利用该技术从顾客食用后的火锅汤底中提取牛油成分,进行提炼并熬制出所谓的“老油”,再将“老油”进行配料后继续提供给顾客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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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2019年,二人又将提炼“老油”技术教给火锅店员工,即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在学成后负责为该火锅店提炼加工“老油”,另一被告人范某某从已食用的火锅汤底中掏捞牛油为其提供原料。“老油”提炼加工完成后便运送至火锅店大堂,由火锅店服务员将“老油”进行配料提供给顾客食用。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街沿坎”火锅店以每锅人民币48元的价格向顾客销售“牛油麻辣全锅底”以及用“牛油麻辣番茄浓汤”、“牛油麻辣牛骨原汤”搭配的鸳鸯锅牟取利益,每锅以配置2斤、1.2斤不等重量的“地沟油”底料供顾客使用。期间,该店总计销售5563锅(使用约9000斤“地沟油”),扣减优惠金额,实际销售获利19.54万元。

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将顾客吃剩的锅底油回收后加工提炼“地沟油”,并加入火锅底料中供顾客食用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法规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张某等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且,张某等四名被告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数量较大,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最终,张某等四名被告人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二年到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判决涉案火锅店经营者张某、王某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95.45万元;判决其余两名涉案火锅店员工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因疫情防控原因,被羁押在看守所的2名被告人,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参与庭审。(四川新闻网记者 李举涛 图据乐山市市中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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