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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山东新建住宅工程必须进行分户验收

2022-04-01 09:36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近日印发新修订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作为竣工验收必要条件,明确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该《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结构、观感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此前的分户验收工作已在保障性住房领域全面推行,各地也在不同程推进普通住宅质量分户验收,为进一步提升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保障使用功能,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我省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次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创新了分户验收的管理新模式,将分户验收工作计划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管理。强调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对一次装修到位的全装修工程的验收内容及在全装修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的精装修住宅工程,进一步提出了分户验收要求。

根据《办法》,分户验收以实体测量、观感目测方式为主,辅以功能性检测手段,应逐户、逐间进行记录并存留影像资料。同时,我省创新监管模式,实施差异化管理、比对性复核,比对性复核采用“2+1”形式,分两个阶段进行,共用一个抽查抽测比例标准,并对在复核过程中不合格的需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的,实施提级验收,由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上一级分管技术质量的负责人参加分户验收或现场驻点督导。

《办法》指出,对(已)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鼓励受委托的TIS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应一并纳入分户验收整改。同时,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定期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或在交付时向业主推送分户验收影像资料、二维码等方式,告知分户验收实施过程和结果。(方垒)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近日印发新修订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作为竣工验收必要条件,明确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该《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结构、观感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此前的分户验收工作已在保障性住房领域全面推行,各地也在不同程推进普通住宅质量分户验收,为进一步提升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保障使用功能,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我省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次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创新了分户验收的管理新模式,将分户验收工作计划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管理。强调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对一次装修到位的全装修工程的验收内容及在全装修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的精装修住宅工程,进一步提出了分户验收要求。

根据《办法》,分户验收以实体测量、观感目测方式为主,辅以功能性检测手段,应逐户、逐间进行记录并存留影像资料。同时,我省创新监管模式,实施差异化管理、比对性复核,比对性复核采用“2+1”形式,分两个阶段进行,共用一个抽查抽测比例标准,并对在复核过程中不合格的需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的,实施提级验收,由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上一级分管技术质量的负责人参加分户验收或现场驻点督导。

《办法》指出,对(已)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鼓励受委托的TIS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应一并纳入分户验收整改。同时,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定期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或在交付时向业主推送分户验收影像资料、二维码等方式,告知分户验收实施过程和结果。(方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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