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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盗挖砂石损害地貌获刑四年八个月 连带赔偿600余万元环境修复费

2022-04-08 09:05 华西都市报  

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董某彬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承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222709.53元。

盗挖砂石获利超1000万元

2017年12月,吉林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新津境内投资建设年产30万吨汽车冲压件、覆盖件生产线项目。2018年1月,该金属材料公司指定某科技公司承接该项目。2018年7月,某科技公司按照约定进场打围施工。

2018年9月,董某彬与张某(已判刑)、邓某(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已判刑)共谋,将项目场地内砂石采挖变卖,由张某负责挖运、协调,董某彬负责回填,邓某出面以某科技公司名义签订砂石加工、挖运合同,所获利润由董某彬、张某、邓某按照约定分成。

达成协议后,董某彬、张某、邓某安排组织唐某全、骆某云、马某松、付某等人具体实施非法盗挖工作。2018年10月,唐某全、骆某云、马某松、付某正式进场挖运砂石,并将采挖的砂石以每立方米73元的价格售卖给游某伟。经结算,董某彬、张某、邓某三人共赚取1000多万元利润,其中董某彬分得220万元,张某分得500余万元,邓某分得100余万元。

2021年10月25日,董某彬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董某彬的家属代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30万元,并支付部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0万元。

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董某彬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承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222709.53元。

盗挖砂石获利超1000万元

2017年12月,吉林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新津境内投资建设年产30万吨汽车冲压件、覆盖件生产线项目。2018年1月,该金属材料公司指定某科技公司承接该项目。2018年7月,某科技公司按照约定进场打围施工。

2018年9月,董某彬与张某(已判刑)、邓某(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已判刑)共谋,将项目场地内砂石采挖变卖,由张某负责挖运、协调,董某彬负责回填,邓某出面以某科技公司名义签订砂石加工、挖运合同,所获利润由董某彬、张某、邓某按照约定分成。

达成协议后,董某彬、张某、邓某安排组织唐某全、骆某云、马某松、付某等人具体实施非法盗挖工作。2018年10月,唐某全、骆某云、马某松、付某正式进场挖运砂石,并将采挖的砂石以每立方米73元的价格售卖给游某伟。经结算,董某彬、张某、邓某三人共赚取1000多万元利润,其中董某彬分得220万元,张某分得500余万元,邓某分得100余万元。

2021年10月25日,董某彬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董某彬的家属代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30万元,并支付部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0万元。

判赔生态环境修复费超622万元

经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〇二地质队调查,并经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技术审查,涉案非法采点动用砂石资源量220899立方米,根据新津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10月18日出具的《关于对公安局价格咨询的复函》,2018年10月至12月,新津砂石每立方米平均价格53元(不含运费),涉案非法采矿动用砂石资源价值11707647元。

经鉴定,张某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使场地内大部分地层组成由以填土、粉土、细砂为主改变为以粘性土和建筑垃圾为主,致使场地内生态资源受损,造成生态环境中的地质环境破坏;同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场地内地形地貌的损害。为使受损的场地环境及其生态系统修复至建设用地标准,需要对现场进行回填治理,采取排水、清淤、回填的恢复治理措施,工程费用为6222709. 5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彬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与他人共同擅自开采砂石共计220899立方米,非法开采砂石价值1170764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董某彬与他人共同非法开采砂石,破坏国家矿藏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理,新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董某彬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对被告人董某彬退出的违法所得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董某彬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董某彬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222709.53元,并在成都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责任编辑:章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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