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0 20:53 新湖南客户端
为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大力度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增强信心、恢复发展,今天,长沙县围绕降成本、促消费、扶实体、保就业、稳外贸、优服务等六个方面,印发了《长沙县抗疫纾困促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全力抗疫助企保民生促发展。
《措施》从全力降本减负、提振消费、支持融资、稳工稳岗、促进外贸、服务保障等6个方面,出台了23条具体举措。
给予企业厂房租赁补贴,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一次性厂房租金补贴;降低企业租金成本,对疫情期间承租县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且经营地在长沙县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租……今年疫情出现反复,长沙县针对企业的帮扶纾困举措也随之按下“快进键”,这次纾困措施更是“真金白银”。
在降成本扶实体的同时,《措施》还鼓励举办促消费活动,全力提振消费。针对汽车、餐饮、商超等行业设立促消费活动专项资金,协同行业商会、协会举办促消费节会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消费,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支持文旅企业复工复产。
《措施》还就全力稳工稳岗出台了具体举措。对县内符合条件的应届困难高校毕业生,按1500元/人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鼓励镇(街)和县直单位开发申报公益性岗位。(记者 周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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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大力度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增强信心、恢复发展,今天,长沙县围绕降成本、促消费、扶实体、保就业、稳外贸、优服务等六个方面,印发了《长沙县抗疫纾困促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全力抗疫助企保民生促发展。
《措施》从全力降本减负、提振消费、支持融资、稳工稳岗、促进外贸、服务保障等6个方面,出台了23条具体举措。
给予企业厂房租赁补贴,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一次性厂房租金补贴;降低企业租金成本,对疫情期间承租县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且经营地在长沙县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租……今年疫情出现反复,长沙县针对企业的帮扶纾困举措也随之按下“快进键”,这次纾困措施更是“真金白银”。
在降成本扶实体的同时,《措施》还鼓励举办促消费活动,全力提振消费。针对汽车、餐饮、商超等行业设立促消费活动专项资金,协同行业商会、协会举办促消费节会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消费,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支持文旅企业复工复产。
《措施》还就全力稳工稳岗出台了具体举措。对县内符合条件的应届困难高校毕业生,按1500元/人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鼓励镇(街)和县直单位开发申报公益性岗位。(记者 周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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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力降本减负
1.提前兑现企业贷款贴息。对规上工业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用于技术改造投资且符合贴息补助条件的,2022年6月底前兑现县级部分贴息资金。
2.给予企业厂房租赁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且未停工停产并在县内租赁厂房生产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一次性厂房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给予企业本地采购补贴。鼓励支持规上工业企业采购本地产品,对企业采购本地产品达100万元及以上的(原材料除外),按实际采购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以上第1—3条措施仅适用于县内规上工业企业,长沙经开区企业按照长沙经开区相关政策执行。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保持1%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2022年底前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自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经企业申请后,可以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5.降低企业租金成本。对疫情期间承租县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且经营地在长沙县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租,其中经营地在长沙县管控区内的免收4个月房租、经营地在长沙县封控区内的免收6个月房租。
6.降低企业水电气使用成本。鼓励降低困难行业水电气企业预存金,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
7.补贴燃气检测费用。对按要求安装燃气报警器的酒店、餐饮主体,按检测费的50%给予补贴。
8.推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属于中小微企业的,根据企业或供应商诚信度,支持采购人以合同约定方式,预付不低于30%的合同款项,解决中标中小微企业资金回笼慢、资金周转难的问题。
二、全力提振消费
9.举办促消费活动。针对汽车、餐饮、商超等行业设立促消费活动专项资金,协同行业商会、协会举办促消费节会活动。
10.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消费。支持全县基层工会提前发放全年节假日职工福利消费券,用于生活性消费;鼓励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采购县内旅游产品服务;鼓励各级学校、教育机构在县内开展研学活动。
11.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工会活动的组织筹办工作通过规范性程序交由县内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标准等要求,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
12.实施“引客入县”奖励。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文旅企业和旅游服务机构打造并推广长沙县特色旅游资源和线路,根据县内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13.支持文旅企业复工复产。对主动配合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的等级景区、星级乡村旅游点、旅行社、体育综合体,按照其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实际营业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受疫情影响的电影院,按照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有座位数量,给予每个座位每月25元补助,补助期3个月。
三、全力支持融资
14.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针对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县内且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工业、服务业企业(含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免收融资担保费,县财政按年实际提供担保额的2%给予担保费补贴。注册在县内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按本办法参与帮扶企业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
15.建立政金企线上对接机制。积极发挥金融超市线上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利用平台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工业、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助力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16.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还款的企业,可提前向银行申请办理延期还款,相关延期行为不纳入征信记录,如已报送征信记录,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
四、全力稳工稳岗
17.加强就业援助。对县内符合条件的应届困难高校毕业生,按1500元/人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鼓励镇(街)和县直单位开发申报公益性岗位,疫情期间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人口提供200个以上公益性岗位;大力推广智慧“星就业”线上平台,加强重点群体就业援助服务,疫情期间举办20场以上全天开放的线上专场招聘会。
18.深化援企服务。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根据招用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纳部分);对县内小微企业新招用重点就业群体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五、全力促进外贸
19.鼓励重点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2021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在县内的外贸企业(不含跨境电商企业),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给予2022年第二季度进出口额业绩增长奖励。即2022年第二季度进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及以上,较第一季度进出口额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0.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对2021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在县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按本年度新增设备投入总金额15%给予技术改造奖励,单个企业(含关联公司)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的加工贸易云平台和示范工厂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程序给予支持。
21.推动跨境电商稳量提质。对县内跨境电商企业给予稳量奖励,即对采用空运及政府支持的其他通道运输,2022年度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本地通关货物重量达到1000吨及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年度内每增加出口额500万美元且本地通关货物重量每增加250吨,额外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对采用陆运卡班运输,本年度内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本地通关货物重量达到1200吨及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奖励40万元,在此基础上年度内每增加出口额500万美元且本地通关货物重量每增加300吨,额外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60万元。
以上第19—21条措施如无特别说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仅适用于县内外贸企业,长沙经开区企业按照长沙经开区相关政策执行。
六、全力服务保障
22.做好资金保障。全县各级各部门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在年初预算的基础上再压减一般性支出,压减比例不低于5%,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纾困解难。
23.提升服务水平。持续开展“三带三抓两促进”暖企行动,高效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打造营商环境4.0版。全面推行“一网通办”,简化政策兑现流程,实现服务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惠企利民政策要做到“免申即享”。
本文件与国家、省、市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文件自2022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无明确期限规定的措施有效期6个月,有明确期限规定的按规定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