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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查办一批违法典型案件

2022-04-14 16:39 人民网-福建频道  

2022年,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铁拳”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查办一批违法典型案件。现将“铁拳”行动涉及的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超期未检电梯等三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食品非法添加

1.福建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非法添加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5日,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瘦了美”果味型果冻食品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1月10日,漳州市东山市场监管县局执法人员在“两超一非”专项整治过程中,对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开展靶向检查,对当事人生产的“瘦了美”果味型果冻进行食品安全执法抽检,并送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食品所进行检验。2022年1月28日,根据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食品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MJHY-D18967F),该抽检样品被检出超过标准值(不得检出)的双酚沙丁含量为0.05mg/kg,存在严重健康风险问题,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该批次产品共生产5000盒,货值56500元,召回4895盒。

当事人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瘦了美”果味型果冻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2年,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铁拳”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查办一批违法典型案件。现将“铁拳”行动涉及的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超期未检电梯等三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食品非法添加

1.福建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非法添加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5日,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瘦了美”果味型果冻食品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1月10日,漳州市东山市场监管县局执法人员在“两超一非”专项整治过程中,对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开展靶向检查,对当事人生产的“瘦了美”果味型果冻进行食品安全执法抽检,并送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食品所进行检验。2022年1月28日,根据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食品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MJHY-D18967F),该抽检样品被检出超过标准值(不得检出)的双酚沙丁含量为0.05mg/kg,存在严重健康风险问题,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该批次产品共生产5000盒,货值56500元,召回4895盒。

当事人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瘦了美”果味型果冻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厦门不靠谱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含金箔的糕点案

2022年3月7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属于非食品原料的金箔生产经营糕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金箔1罐,没收违法所得8712元,罚款1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7日,厦门网监平台监测到当事人销售的金箔蛋糕照片,显示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上架一款蛋糕,且其在平台上的宣传词使用了“金箔”二字。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含金箔的糕点。经查,2021年10月10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某从淘宝网店铺“箔美食品批发”购入1罐金箔,进货价格为100元。2021年10月19日,当事人验收该罐金箔后,开始将金箔添加入其所生产经营的糕点中。至案发时,当事人实际共销售30块含金箔的整块蛋糕、66块含金箔的切件蛋糕,销售收入共计人民币8712元。当事人现场库存含金箔的整块蛋糕1块,含金箔的切件蛋糕1块,售价为252元。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含金箔的糕点的违法所得为8712元,货值金额为8964元。

当事人使用属于非食品原料的金箔生产经营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连江县琯头镇香旺糕饼加工厂生产销售超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2年2月15日,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对连江县琯头镇香旺糕饼加工厂生产销售超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3日,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连江县琯头镇香旺糕饼加工厂生产的五仁糕(糕点),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销售200包该批次不合格“五仁糕(糕点)”,成本价685元,出厂价5元/包,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通过现场核实库存情况,现场张贴召回公告。

当事人生产销售超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福州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油品质量违法

4.邓某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22年1月28日,三明市将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柴油20.03吨,没收违法所得6.289万元,罚款15.46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9日,三明市将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县公安局移送案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将乐某加油站32吨以5.6元/的价格购进柴油,并以6.5元/升的价格销售给他人,截至案发之日,共售出7.97吨,货值金额为220948元,违法所得62890.7元。经抽检,当事人所经营的柴油“硫含量”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三明市将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南靖县水溪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2年2月24日,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硫含量项目、闪点(闭口)项目不合格的0#车用柴油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43.5元,罚款6.8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9日,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1〕ZJHB050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硫含量、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查,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6234升0#车用柴油已全部售出,违法经营额38022.75元,违法所得6043.5元。

当事人销售硫含量项目、闪点(闭口)项目不合格的0#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大田县广平镇下坪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2年1月29日,三明市大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3.35万元。

2022年1月6日,三明市大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三明市局转来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2日从路过的油贩子手里以每吨7600元的价格购进了4.25吨(约5000L)车用柴油,11月24日,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4L,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所经营的柴油“硫含量”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的要求(检验报告(2021)MJSJ-6795),为不合格车用柴油。当事人于12月28日收到检验结果,并书面确认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截至12月28日,该批次车用柴油已销售完,零售价格为每升6.7元,合计得款33500元,获得利润1200元。

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三明市大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宁德市蕉城区飞鸾蔡金招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案

2022年3月9日,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Ⅵ)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6.65元,罚款2.96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8日,当事人从福建某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总共购进3吨0号车用柴油(Ⅵ)3645升,进货总价为24240元。2021年12月5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Ⅵ)进行抽检,抽样基数1830升,销售价6.77元/升,经抽样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合格。至2022年1月6日,该批次柴油已销售完,销售总金额为24676.65元,货值金额为24676.65元,违法所得为436.65元。

当事人销售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超期未检电梯

8.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2月7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日期间,当事人在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及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要求对其承保的“福清金利方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某小区29部在用迅达电梯进行半月实际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却在每部电梯的《半月维保记录》及《电梯维保公示卡》中填写了维保记录。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省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9.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1月25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和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电梯维护保养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4日,当事人对厦门格美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在用电梯的制动器进行维保作业。维保作业当中,对厦门格美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的设备号为T033881、T033882的电梯,仅作了鼓式制动器松闸顶杆的更换,未对电梯鼓式制动器的电磁铁进行拆解维护保养。此外,当事人在2021年9月16日之后有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半月维保,但未在《电梯维保公示卡》中公示电梯维护保养信息。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和未在《电梯维保公示卡》中公示电梯维护保养信息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和《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0.福州升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3月11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对福州升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8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升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的福清市源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其制定的维保方案和计划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经查,当事人在其维保计划安排的2021年12月1日至2日期间,未对其负责维保的福清市源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内20台电梯开展维保,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次维护保养费用计5000元,故违法所得为5000元。案发后,当事人于12月9日对上述电梯重新进行了维保。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林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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