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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欠薪:“死局”能否“做活”?

2022-05-27 08:16 新华网  

重庆两江竞技足球俱乐部日前宣布因“负债累累,无力再维持俱乐部运营”而退出中超联赛并停止运营。连续三个赛季都有中超俱乐部退出,对中国足球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俱乐部退出后留下的一个问题是欠薪如何解决。重庆俱乐部称,将通过后期的诉讼追偿、债务回款、资产出售及集团借款等方式,持续筹措资金,尽最大可能逐步清偿欠薪。但即便收回部分资金,恐怕也是杯水车薪。

俱乐部解散意味着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很有可能不再受理球员欠薪案件。重庆俱乐部现在的情况特殊,按照中国足协准入流程,虽然该俱乐部自行宣布解散,但在中国足协没做出正式处理或纪律处罚前,理论上该俱乐部仍具备中超参赛资格,也是中超有效注册主体。从这方面讲,如果现在有该俱乐部球员申请行业仲裁,理论上应该受理。不过从以往实践看,即便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相关案件,但由于俱乐部资产状况已实质不能获得更好效果,在行业内部解决欠薪已基本走不通。而一旦中国足协对重庆俱乐部做出正式处理或纪律处罚,则俱乐部正式失去中超参赛资格,球员无法申请行业仲裁。

如果俱乐部破产清算后未尽数清偿欠薪,则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不过,目前对于球员群体欠薪司法救济途径的认识并未统一,仍存在部分劳动仲裁机构、法院不受理的情况。

这似乎进入了一个“死局”,“死局”能否“做活”?

认识待统一 拓宽司法救济途径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有关争议应提交本会或国际足联有关机构解决。”

体育法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这一规定中的“体育仲裁机构”被部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认为即等同于行业协会下辖的仲裁委员会。

基于上述规定,有部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受理球员欠薪案件,认为涉及足球行业的纠纷应由中国足协管辖。一个典型案例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对一名球员的再审请求予以驳回,理由是:根据体育法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纠纷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故应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因足球属于特殊行业,职业球员与俱乐部间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纠纷解决方式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因此驳回再审申请人申请。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明律师表示,足协章程中“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的表述是国际足联的要求,凸显了后者的“自治”属性,会员协会章程一般情况下要与国际足联保持一致。但他也认为,这并不说明相关主体不能寻求司法救济途径。国家司法主权高于体育行业自治,无论中国足协仲裁委是否受理球员欠薪案件,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都应依法且有权受理。

他表示,人社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201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的意见》指出:“俱乐部应与球员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表明,球员的工作合同也是劳动合同,如出现欠薪争议,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应受理。

周明说,体育法中的“体育仲裁机构”目前尚未设立,该机构并非行业协会下辖的仲裁委员会,如果对标国外,其对应的应当属于具有司法职能的法定机构,如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他还对拓宽司法救济途径提出建议:一是尽快通过体育法修订草案。在二次审读稿中已确定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将来可以有法可依,避免不同理解。二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或颁布司法解释,为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依法处理球员欠薪等相关案件提供相应指导依据。

周明说,法院判决、劳动仲裁、体育仲裁裁决(体育法修订后的)都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但中国足协仲裁委的裁决只在行业内适用,不具备普世的司法属性,这也是其部分裁决在行业外无法有效执行的原因之一。目前也有一些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依法受理了球员的劳动仲裁申请和诉讼案件。通常情况下,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中国足协仲裁委裁决书只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不少司法机构对于涉案标的、计算方法等出现了与中国足协仲裁委裁决书大相径庭的认定。中国足协仲裁委裁决书也无法作为生效判决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此外,由于中国足球俱乐部多为轻资产运营,偿债能力欠缺,因此即便球员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胜诉,完全讨回欠薪的难度依然很大。

母公司能为俱乐部担保吗?周明认为,俱乐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如果俱乐部破产,除非母公司提供了担保或有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法定事由外,母公司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是俱乐部解散后球员欠薪难讨的原因所在。如果在没有法律和约定的情况下强行将母公司认为承担连带责任,则突破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界限,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

但实际操作中有母公司为俱乐部担保的案例,比如曾有中甲俱乐部的母公司为其担保,但多数母公司不愿担保。多位从业者担心,一旦联赛强制要求担保,会进一步打击投资人信心,引发更大规模的退出潮。但也有人表示,担保政策是试金石,可以有效防范投机,虽会有短期阵痛但有利于长远发展。

提升造血能力 解决欠薪的终极“法门”

俱乐部欠薪问题缘何出现?新冠疫情等综合因素影响了经济,导致俱乐部缺乏营收手段、母公司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是主要原因。但根本原因恐怕还是俱乐部缺乏造血能力,无法自主生存。此外,此前“金元足球”致使联赛泡沫严重、俱乐部成本畸高;足改方案中的“职业联赛理事会”(现名称为: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合会)经过多年筹备仍存在分歧未能成立,导致联赛运营、商业运作受到一定程度影响等,与欠薪问题出现也不无关系。

专家建议,要解决欠薪,一是尽快组建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合会,提升职业联赛管理的专业性、自主性和稳定性;二是明确股权多元化改革指导意见,加快股改进程,但改革不是一刀切,要因地制宜,考虑俱乐部意愿,不设置固定股改模式;三是完善财务监管制度,保障俱乐部持续稳定运营;四是提升俱乐部造血能力。

围绕如何提升俱乐部造血能力,某中超俱乐部高层认为,加快发行以中超为竞猜对象的足球彩票,推动联赛转播权市场充分竞争等均是有效手段。

新晋中超俱乐部成都蓉城提升造血能力的做法是——母公司成都市属国有企业兴城集团协调俱乐部入股了兴城集团旗下如砂石开采、二手车拆检等优质资产和优质项目,将每年获得的分红作为俱乐部的收益。此外,兴城集团还积极推动蓉城俱乐部参与足球公园、运动康养中心建设等体育产业开发项目。

绝大多数足球从业者认为,职业联赛是一国足球之基石,俱乐部是联赛的基础,只有得到足够重视,辅之以符合规律的政策和健康宽松的发展环境,包括欠薪等在内的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新华社记者公兵、蔡拥军、伍鲲鹏、肖世尧)

重庆两江竞技足球俱乐部日前宣布因“负债累累,无力再维持俱乐部运营”而退出中超联赛并停止运营。连续三个赛季都有中超俱乐部退出,对中国足球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俱乐部退出后留下的一个问题是欠薪如何解决。重庆俱乐部称,将通过后期的诉讼追偿、债务回款、资产出售及集团借款等方式,持续筹措资金,尽最大可能逐步清偿欠薪。但即便收回部分资金,恐怕也是杯水车薪。

俱乐部解散意味着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很有可能不再受理球员欠薪案件。重庆俱乐部现在的情况特殊,按照中国足协准入流程,虽然该俱乐部自行宣布解散,但在中国足协没做出正式处理或纪律处罚前,理论上该俱乐部仍具备中超参赛资格,也是中超有效注册主体。从这方面讲,如果现在有该俱乐部球员申请行业仲裁,理论上应该受理。不过从以往实践看,即便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相关案件,但由于俱乐部资产状况已实质不能获得更好效果,在行业内部解决欠薪已基本走不通。而一旦中国足协对重庆俱乐部做出正式处理或纪律处罚,则俱乐部正式失去中超参赛资格,球员无法申请行业仲裁。

如果俱乐部破产清算后未尽数清偿欠薪,则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不过,目前对于球员群体欠薪司法救济途径的认识并未统一,仍存在部分劳动仲裁机构、法院不受理的情况。

这似乎进入了一个“死局”,“死局”能否“做活”?

认识待统一 拓宽司法救济途径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有关争议应提交本会或国际足联有关机构解决。”

体育法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这一规定中的“体育仲裁机构”被部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认为即等同于行业协会下辖的仲裁委员会。

基于上述规定,有部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受理球员欠薪案件,认为涉及足球行业的纠纷应由中国足协管辖。一个典型案例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对一名球员的再审请求予以驳回,理由是:根据体育法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纠纷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故应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因足球属于特殊行业,职业球员与俱乐部间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纠纷解决方式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因此驳回再审申请人申请。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明律师表示,足协章程中“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的表述是国际足联的要求,凸显了后者的“自治”属性,会员协会章程一般情况下要与国际足联保持一致。但他也认为,这并不说明相关主体不能寻求司法救济途径。国家司法主权高于体育行业自治,无论中国足协仲裁委是否受理球员欠薪案件,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都应依法且有权受理。

他表示,人社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201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的意见》指出:“俱乐部应与球员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表明,球员的工作合同也是劳动合同,如出现欠薪争议,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应受理。

周明说,体育法中的“体育仲裁机构”目前尚未设立,该机构并非行业协会下辖的仲裁委员会,如果对标国外,其对应的应当属于具有司法职能的法定机构,如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他还对拓宽司法救济途径提出建议:一是尽快通过体育法修订草案。在二次审读稿中已确定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将来可以有法可依,避免不同理解。二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或颁布司法解释,为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依法处理球员欠薪等相关案件提供相应指导依据。

周明说,法院判决、劳动仲裁、体育仲裁裁决(体育法修订后的)都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但中国足协仲裁委的裁决只在行业内适用,不具备普世的司法属性,这也是其部分裁决在行业外无法有效执行的原因之一。目前也有一些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依法受理了球员的劳动仲裁申请和诉讼案件。通常情况下,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中国足协仲裁委裁决书只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不少司法机构对于涉案标的、计算方法等出现了与中国足协仲裁委裁决书大相径庭的认定。中国足协仲裁委裁决书也无法作为生效判决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此外,由于中国足球俱乐部多为轻资产运营,偿债能力欠缺,因此即便球员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胜诉,完全讨回欠薪的难度依然很大。

母公司能为俱乐部担保吗?周明认为,俱乐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如果俱乐部破产,除非母公司提供了担保或有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法定事由外,母公司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是俱乐部解散后球员欠薪难讨的原因所在。如果在没有法律和约定的情况下强行将母公司认为承担连带责任,则突破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界限,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

但实际操作中有母公司为俱乐部担保的案例,比如曾有中甲俱乐部的母公司为其担保,但多数母公司不愿担保。多位从业者担心,一旦联赛强制要求担保,会进一步打击投资人信心,引发更大规模的退出潮。但也有人表示,担保政策是试金石,可以有效防范投机,虽会有短期阵痛但有利于长远发展。

提升造血能力 解决欠薪的终极“法门”

俱乐部欠薪问题缘何出现?新冠疫情等综合因素影响了经济,导致俱乐部缺乏营收手段、母公司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是主要原因。但根本原因恐怕还是俱乐部缺乏造血能力,无法自主生存。此外,此前“金元足球”致使联赛泡沫严重、俱乐部成本畸高;足改方案中的“职业联赛理事会”(现名称为: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合会)经过多年筹备仍存在分歧未能成立,导致联赛运营、商业运作受到一定程度影响等,与欠薪问题出现也不无关系。

专家建议,要解决欠薪,一是尽快组建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合会,提升职业联赛管理的专业性、自主性和稳定性;二是明确股权多元化改革指导意见,加快股改进程,但改革不是一刀切,要因地制宜,考虑俱乐部意愿,不设置固定股改模式;三是完善财务监管制度,保障俱乐部持续稳定运营;四是提升俱乐部造血能力。

围绕如何提升俱乐部造血能力,某中超俱乐部高层认为,加快发行以中超为竞猜对象的足球彩票,推动联赛转播权市场充分竞争等均是有效手段。

新晋中超俱乐部成都蓉城提升造血能力的做法是——母公司成都市属国有企业兴城集团协调俱乐部入股了兴城集团旗下如砂石开采、二手车拆检等优质资产和优质项目,将每年获得的分红作为俱乐部的收益。此外,兴城集团还积极推动蓉城俱乐部参与足球公园、运动康养中心建设等体育产业开发项目。

绝大多数足球从业者认为,职业联赛是一国足球之基石,俱乐部是联赛的基础,只有得到足够重视,辅之以符合规律的政策和健康宽松的发展环境,包括欠薪等在内的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新华社记者公兵、蔡拥军、伍鲲鹏、肖世尧)

(责任编辑:杨虞波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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