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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名师”中两人无教师资格证 沪江教育发虚假广告被罚

2022-07-02 08:4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1日电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20万元,责令其停止发布。

截图自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1月26日,当事人发布标题为《日语基础直达 N1【全程签约班】全额奖学金版》课程销售页面,在课程详情中宣传含有“名师联手,协议保过,4重保障”的广告语。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日语基础直达N1【全程签约班】全额奖学金版(班级编号:21418980)的协议中,没有协议保过的条款;该销售网页中提到的香香老师、葱花老师、Sizuka 老师和小萌老师4位老师中,其中葱花老师和小萌老师没有教师资格证。

当事人在销售的课程商品广告中,一是宣称“协议保过”字样,实际在与学员签订的协议中并没有协议保过的条款;二是宣称的“4 大名师联手”,经查,广告所指4人中实际仅有两名有教师资格证,另外两名未持有教师资格证。

此外,当事人通过自行运营的网站销售页面广告中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虚构了该课程的有关的允诺、授课老师曾获荣誉等信息做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描述行为,足以影响消费者对当事人商品(服务)的购买意愿和判断,对消费者在选择同类课程时产生实质性影响。

截至2021年12月14日,上述课程销售收入共计29830.85元;发布课程销售页面的网址系当事人实际拥有并运营,涉案广告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本案中当事人为广告主。

当事人发布的涉案广告含有两个违法内容,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在法律责任上出现竞合;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即应当按照第五十五条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按照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处罚。

中新网7月1日电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20万元,责令其停止发布。

截图自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1月26日,当事人发布标题为《日语基础直达 N1【全程签约班】全额奖学金版》课程销售页面,在课程详情中宣传含有“名师联手,协议保过,4重保障”的广告语。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日语基础直达N1【全程签约班】全额奖学金版(班级编号:21418980)的协议中,没有协议保过的条款;该销售网页中提到的香香老师、葱花老师、Sizuka 老师和小萌老师4位老师中,其中葱花老师和小萌老师没有教师资格证。

当事人在销售的课程商品广告中,一是宣称“协议保过”字样,实际在与学员签订的协议中并没有协议保过的条款;二是宣称的“4 大名师联手”,经查,广告所指4人中实际仅有两名有教师资格证,另外两名未持有教师资格证。

此外,当事人通过自行运营的网站销售页面广告中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虚构了该课程的有关的允诺、授课老师曾获荣誉等信息做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描述行为,足以影响消费者对当事人商品(服务)的购买意愿和判断,对消费者在选择同类课程时产生实质性影响。

截至2021年12月14日,上述课程销售收入共计29830.85元;发布课程销售页面的网址系当事人实际拥有并运营,涉案广告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本案中当事人为广告主。

当事人发布的涉案广告含有两个违法内容,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在法律责任上出现竞合;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即应当按照第五十五条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按照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何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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