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7 17:36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7月7日电 (记者罗知之)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近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
《通知》对信用卡业务主要提出了哪些监管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经营管理方面,《通知》从战略管理、绩效考核、资产质量管理、行为管理和员工培训五个方面提出要求。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审慎稳健的信用卡发展战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薪酬支付机制。全面准确及时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实施对重要岗位、重点人员业务行为的全流程监督,建立并完善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和记录机制,有效监测、识别、预警和防范信用卡业务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员工的合规培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
发卡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发卡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未来银保监会还将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标准,不断督促行业将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此外,《通知》还列示了默认勾选同意、强制捆绑销售等营销禁止行为,并明确规定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统一资格认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该机构信用卡发卡营销活动。
授信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实施严格审慎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动态管理。强化信用卡风险模型管理,不得将风险模型管理职责外包。
信用卡分期业务方面,《通知》要求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捆绑签订。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监管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
息费收取及信息披露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并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依法合规和有效覆盖风险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切实提升服务质效,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针对分期业务息费,《通知》专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
信用卡交易安全方面,《通知》要求发卡银行、收单机构、清算机构等各主体建立健全对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和非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和拦截机制并依法采取措施。要求收单机构依法准确标识并完整上送规定的交易信息,便利发卡银行识别判断风险。要求清算机构制定完善跨机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对存在漏报、错报、伪造交易信息等行为的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促进进一步提升交易信息透明度,确保交易信息在支付全链条的一致性及不可篡改性,维护信用卡交易安全。
外部合作行为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合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应当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信用卡核心业务环节,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准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一合作机构的发卡量和授信余额设置集中度指标。合作发放联名信用卡的联名单位应当是为客户提供其主营业务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合作内容限于联名单位宣传推介及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权益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披露和严格明示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风险、法律责任,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并确保销售行为可回溯。必须严格向客户公布投诉渠道,并根据投诉数量配备充足岗位人员等资源。强化客户数据安全管理,通过本行自营渠道采集客户信息,不得与违法违规进行数据处理的机构开展合作。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催收行为,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在本机构官方渠道统一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人民网北京7月7日电 (记者罗知之)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近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
《通知》对信用卡业务主要提出了哪些监管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经营管理方面,《通知》从战略管理、绩效考核、资产质量管理、行为管理和员工培训五个方面提出要求。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审慎稳健的信用卡发展战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薪酬支付机制。全面准确及时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实施对重要岗位、重点人员业务行为的全流程监督,建立并完善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和记录机制,有效监测、识别、预警和防范信用卡业务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员工的合规培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
发卡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发卡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未来银保监会还将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标准,不断督促行业将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此外,《通知》还列示了默认勾选同意、强制捆绑销售等营销禁止行为,并明确规定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统一资格认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该机构信用卡发卡营销活动。
授信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实施严格审慎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动态管理。强化信用卡风险模型管理,不得将风险模型管理职责外包。
信用卡分期业务方面,《通知》要求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捆绑签订。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监管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
息费收取及信息披露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并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依法合规和有效覆盖风险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切实提升服务质效,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针对分期业务息费,《通知》专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
信用卡交易安全方面,《通知》要求发卡银行、收单机构、清算机构等各主体建立健全对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和非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和拦截机制并依法采取措施。要求收单机构依法准确标识并完整上送规定的交易信息,便利发卡银行识别判断风险。要求清算机构制定完善跨机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对存在漏报、错报、伪造交易信息等行为的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促进进一步提升交易信息透明度,确保交易信息在支付全链条的一致性及不可篡改性,维护信用卡交易安全。
外部合作行为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合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应当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信用卡核心业务环节,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准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一合作机构的发卡量和授信余额设置集中度指标。合作发放联名信用卡的联名单位应当是为客户提供其主营业务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合作内容限于联名单位宣传推介及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权益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披露和严格明示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风险、法律责任,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并确保销售行为可回溯。必须严格向客户公布投诉渠道,并根据投诉数量配备充足岗位人员等资源。强化客户数据安全管理,通过本行自营渠道采集客户信息,不得与违法违规进行数据处理的机构开展合作。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催收行为,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在本机构官方渠道统一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