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2 08:32 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 俊
进入新发展阶段,服务贸易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不断提升,数字贸易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的热点和国际贸易竞争合作的焦点。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数字贸易发展,《“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技术和数据等四类数字贸易类型,积极谋划推动数字贸易发展的方向和路径。当前,人们对数字贸易的理解与认识不一样,也难免出现分歧。总体来看,有以下几个认识上的误区需要厘清。
误区之一:
认为数字贸易的概念是统一的、固定不变的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数字贸易尚无权威精确定义,其概念内涵、业态分类及统计测度等还在探索之中。对于数字贸易,世界各国及不同国际组织的理解并不一致。由于数字技术仍在不断发展进步,数字贸易的应用场景和新业态新模式还在不断演进,这使得人们对数字贸易的理解和认识不断发展变化。存在不同认识,是因为其背后的利益诉求不同。比如,美国对数字贸易的定义和分类更加侧重数字服务,在国际规则制定中更加强调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而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则将以跨境电商为主的数字订购和以数字服务贸易为主的数字交付都作为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对数字贸易概念的界定应体现灵活性、扩展性和包容性。一方面,在国际谈判中,数字贸易须涵盖传统跨境电商相关议题,也应更加关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储存设施本地化、数字知识产权等数字贸易规则新议题。另一方面,在国内促进政策制定上,对数字贸易的理解需重点聚焦由新型数字技术推动的、高度依赖跨境数据流动的新型数字贸易,如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以及数字支付、数字货币、数字内容、远程医疗等数字赋能的跨境贸易。此外,在数字贸易统计测度上,应考虑与国际口径保持一致,即所有以数字方式订购和以数字方式交付的国际贸易都属于数字贸易。
误区之二:
将数字贸易与跨境数据流动画等号
有观点认为,有数据的跨境流动就有数字贸易,认为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都应纳入数字贸易业态。这种观点是不合适的。
数字贸易不是数据的贸易,而是可数字化交付的贸易和数字化订购贸易的总和。数字贸易一定伴随着跨境数据流动,但有跨境数据流动并不一定会产生数字贸易。许多跨境数据流动是非货币化、非商业性的活动,并不是数字贸易涵盖的范畴。从根本上说,数字贸易是商业性的国际经贸活动,这类商业活动需要跨境数据流动的支持,但这种数据流本质上是交付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商流、物流、资金流的数字化表现形式。
对此,我们不能将数字贸易与跨境数据流动画等号,对数字贸易的业态分类应采纳国际组织的共识,即数字贸易是货币化(商业性)的数据流,而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非商业性(非货币化)的数据流不应被纳入数字贸易范畴。
误区之三:
认为数字经济强则数字贸易一定强
数字贸易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经济国际竞争力的直接体现。对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关系的认识,我们既不能将两者割裂,离开数字贸易来谈数字经济,也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想当然地认为,数字经济强则数字贸易一定强。
过去一个时期,我国主要依赖国内市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壮大,已经成长为世界第二大数字经济体。但是,数字贸易是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短板,尤其是数字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尚不足,与我国数字经济在全球的地位不匹配。主要数字平台企业的业务集中在国内市场,对国际市场的开拓力度不够,市场占有率较低。这些都不利于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快发展数字贸易,大幅提升数字经济外循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对此,需做好引导数字贸易发展的顶层设计,明确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举措和重点领域,重点推动数字贸易企业“走出去”、开展全球贸易投资合作,协助企业破除国际市场上的数字贸易壁垒,为企业参与全球数字经济竞争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误区之四:
忽视传统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性
数字贸易是国际贸易领域的新概念,但并不是独立于传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全新业态。需要看到,数字贸易的竞争力不是数据的竞争力,数字贸易交易的对象并不是抽象的数据。绝大部分数据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交易价值,需将其加工转化成产品和服务才具有交易价值。因此,数字贸易的竞争力与传统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样,更多体现为数字产品、数字服务和数字产业的竞争力。例如,数字医疗仍然是医疗,数字教育仍然是教育,其国际竞争力仍然体现为相应产品、服务和产业的竞争力。
我们推进数字贸易发展,既要注重由数据要素和先进数字技术驱动的新型数字贸易,积极抢占全球数字贸易发展制高点,也要大力推动传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转型;既要大力发展我国具有优势的跨境电子商务,使其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向货物贸易数字化升级,又要推动数字贸易与传统服务贸易融合,大力发展数字医疗、数字教育、数字物流、数字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贸易,以数字贸易带动服务贸易数字化升级。
误区之五:
忽视数字贸易对驱动创新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有观点认为,数字贸易与传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一样,是参与国际产业分工的重要内容,是拉动国内经济增长和推动就业的重要力量,但并未关注到数字贸易在其他方面的重要作用。简单地将数字贸易的功能和作用限定在经济贸易领域,是不全面的。世界各国之所以如此重视数字贸易发展,不仅在于其是数字时代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引擎,更重要的是其在推动自主创新、引领国际规则走向以及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应该看到,数字贸易的核心驱动力是数字技术创新,而数字技术创新是当前全球科技创新的主要方向。发展数字贸易,需加强数字核心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抢占数字技术竞争制高点。增强数字贸易发展能力,就必须增强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物联网等方面的自主发展能力。同时,数字贸易是新一轮国际规则和标准竞争的焦点,数字贸易的竞争也是规则和标准的竞争。发展数字贸易,要求我国未来在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知识产权、数字平台治理等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方面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此外,数字贸易涉及领域广泛,必须统筹好数字贸易与数据安全,在维护好数据安全、做好个人隐私保护的前提下,为数字贸易发展营造更加自由便利的营商环境。
(作者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数字贸易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进入新发展阶段,服务贸易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不断提升,数字贸易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的热点和国际贸易竞争合作的焦点。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数字贸易发展,《“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技术和数据等四类数字贸易类型,积极谋划推动数字贸易发展的方向和路径。当前,人们对数字贸易的理解与认识不一样,也难免出现分歧。总体来看,有以下几个认识上的误区需要厘清。
误区之一:
认为数字贸易的概念是统一的、固定不变的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数字贸易尚无权威精确定义,其概念内涵、业态分类及统计测度等还在探索之中。对于数字贸易,世界各国及不同国际组织的理解并不一致。由于数字技术仍在不断发展进步,数字贸易的应用场景和新业态新模式还在不断演进,这使得人们对数字贸易的理解和认识不断发展变化。存在不同认识,是因为其背后的利益诉求不同。比如,美国对数字贸易的定义和分类更加侧重数字服务,在国际规则制定中更加强调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而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则将以跨境电商为主的数字订购和以数字服务贸易为主的数字交付都作为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对数字贸易概念的界定应体现灵活性、扩展性和包容性。一方面,在国际谈判中,数字贸易须涵盖传统跨境电商相关议题,也应更加关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储存设施本地化、数字知识产权等数字贸易规则新议题。另一方面,在国内促进政策制定上,对数字贸易的理解需重点聚焦由新型数字技术推动的、高度依赖跨境数据流动的新型数字贸易,如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以及数字支付、数字货币、数字内容、远程医疗等数字赋能的跨境贸易。此外,在数字贸易统计测度上,应考虑与国际口径保持一致,即所有以数字方式订购和以数字方式交付的国际贸易都属于数字贸易。
误区之二:
将数字贸易与跨境数据流动画等号
有观点认为,有数据的跨境流动就有数字贸易,认为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都应纳入数字贸易业态。这种观点是不合适的。
数字贸易不是数据的贸易,而是可数字化交付的贸易和数字化订购贸易的总和。数字贸易一定伴随着跨境数据流动,但有跨境数据流动并不一定会产生数字贸易。许多跨境数据流动是非货币化、非商业性的活动,并不是数字贸易涵盖的范畴。从根本上说,数字贸易是商业性的国际经贸活动,这类商业活动需要跨境数据流动的支持,但这种数据流本质上是交付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商流、物流、资金流的数字化表现形式。
对此,我们不能将数字贸易与跨境数据流动画等号,对数字贸易的业态分类应采纳国际组织的共识,即数字贸易是货币化(商业性)的数据流,而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非商业性(非货币化)的数据流不应被纳入数字贸易范畴。
误区之三:
认为数字经济强则数字贸易一定强
数字贸易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经济国际竞争力的直接体现。对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关系的认识,我们既不能将两者割裂,离开数字贸易来谈数字经济,也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想当然地认为,数字经济强则数字贸易一定强。
过去一个时期,我国主要依赖国内市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壮大,已经成长为世界第二大数字经济体。但是,数字贸易是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短板,尤其是数字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尚不足,与我国数字经济在全球的地位不匹配。主要数字平台企业的业务集中在国内市场,对国际市场的开拓力度不够,市场占有率较低。这些都不利于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快发展数字贸易,大幅提升数字经济外循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对此,需做好引导数字贸易发展的顶层设计,明确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举措和重点领域,重点推动数字贸易企业“走出去”、开展全球贸易投资合作,协助企业破除国际市场上的数字贸易壁垒,为企业参与全球数字经济竞争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误区之四:
忽视传统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性
数字贸易是国际贸易领域的新概念,但并不是独立于传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全新业态。需要看到,数字贸易的竞争力不是数据的竞争力,数字贸易交易的对象并不是抽象的数据。绝大部分数据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交易价值,需将其加工转化成产品和服务才具有交易价值。因此,数字贸易的竞争力与传统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样,更多体现为数字产品、数字服务和数字产业的竞争力。例如,数字医疗仍然是医疗,数字教育仍然是教育,其国际竞争力仍然体现为相应产品、服务和产业的竞争力。
我们推进数字贸易发展,既要注重由数据要素和先进数字技术驱动的新型数字贸易,积极抢占全球数字贸易发展制高点,也要大力推动传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转型;既要大力发展我国具有优势的跨境电子商务,使其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向货物贸易数字化升级,又要推动数字贸易与传统服务贸易融合,大力发展数字医疗、数字教育、数字物流、数字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贸易,以数字贸易带动服务贸易数字化升级。
误区之五:
忽视数字贸易对驱动创新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有观点认为,数字贸易与传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一样,是参与国际产业分工的重要内容,是拉动国内经济增长和推动就业的重要力量,但并未关注到数字贸易在其他方面的重要作用。简单地将数字贸易的功能和作用限定在经济贸易领域,是不全面的。世界各国之所以如此重视数字贸易发展,不仅在于其是数字时代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引擎,更重要的是其在推动自主创新、引领国际规则走向以及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应该看到,数字贸易的核心驱动力是数字技术创新,而数字技术创新是当前全球科技创新的主要方向。发展数字贸易,需加强数字核心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抢占数字技术竞争制高点。增强数字贸易发展能力,就必须增强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物联网等方面的自主发展能力。同时,数字贸易是新一轮国际规则和标准竞争的焦点,数字贸易的竞争也是规则和标准的竞争。发展数字贸易,要求我国未来在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知识产权、数字平台治理等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方面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此外,数字贸易涉及领域广泛,必须统筹好数字贸易与数据安全,在维护好数据安全、做好个人隐私保护的前提下,为数字贸易发展营造更加自由便利的营商环境。
(作者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数字贸易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