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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范》实施

2022-09-08 08:19 辽宁日报  作者:刘璐

9月7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辽宁省地震局相关负责人对辽宁地方标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解读。

辽宁省地震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范》对面向省内社会公众和专业用户提供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和操作规范,指导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信息服务终端的建设,明确了全省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应用范围、发布条件、发布方式和信息安全机制等内容。

辽宁省明确,作为一项系统性和社会化工程,为保障社会各界平等参与地震预警的权利,地震预警应由省级主导、市县协同、社会参与,使得地震预警系统最大限度发挥传播效应。地震预警发布的主体为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市县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及协议第三方为信息接收及转发单位。

地震预警等级是地震预警发布的一项重要内容,通常根据预警目标区预估烈度来划分。《规范》明确,辽宁省地震预警分为四级,依次为Ⅰ级预警,红色表示(7度及以上),地震通常会引起建筑物破坏,造成人员伤亡;Ⅱ级预警,橙色表示(5度、6度),这种强度的地震在当地会引起强烈的震动,室内一些不牢固的装饰装潢会掉落,一些简陋的棚屋或是危房会损坏,危及人员的安全;Ⅲ级预警,黄色表示(3度、4度),这种情况当地会有震感,但是不会造成损坏;Ⅳ级预警,蓝色表示(低于3度),当地个别敏感的人或在高层建筑上的人可能会感觉到这种级别的震动,但一般人感觉不到,这种情况不会引起破坏。

在地震预警发布流程方面,辽宁省规定,当辽宁省及周边地区发生的地震在辽宁省预测地震烈度达到3度及以上时,启动辽宁省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发布方式包括电视、广播、手机、互联网及第三方转发等。发布策略中赋予了市级地震部门或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市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条件,这是国内省级地方标准中首次提出。

《规范》将推动辽宁省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驶入标准化轨道,有效保证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服务质量,提升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对辽宁省地震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做出重要补充,同时会进一步增强辽宁省防震灾公共服务能力。

9月7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辽宁省地震局相关负责人对辽宁地方标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解读。

辽宁省地震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范》对面向省内社会公众和专业用户提供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和操作规范,指导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信息服务终端的建设,明确了全省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应用范围、发布条件、发布方式和信息安全机制等内容。

辽宁省明确,作为一项系统性和社会化工程,为保障社会各界平等参与地震预警的权利,地震预警应由省级主导、市县协同、社会参与,使得地震预警系统最大限度发挥传播效应。地震预警发布的主体为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市县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及协议第三方为信息接收及转发单位。

地震预警等级是地震预警发布的一项重要内容,通常根据预警目标区预估烈度来划分。《规范》明确,辽宁省地震预警分为四级,依次为Ⅰ级预警,红色表示(7度及以上),地震通常会引起建筑物破坏,造成人员伤亡;Ⅱ级预警,橙色表示(5度、6度),这种强度的地震在当地会引起强烈的震动,室内一些不牢固的装饰装潢会掉落,一些简陋的棚屋或是危房会损坏,危及人员的安全;Ⅲ级预警,黄色表示(3度、4度),这种情况当地会有震感,但是不会造成损坏;Ⅳ级预警,蓝色表示(低于3度),当地个别敏感的人或在高层建筑上的人可能会感觉到这种级别的震动,但一般人感觉不到,这种情况不会引起破坏。

在地震预警发布流程方面,辽宁省规定,当辽宁省及周边地区发生的地震在辽宁省预测地震烈度达到3度及以上时,启动辽宁省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发布方式包括电视、广播、手机、互联网及第三方转发等。发布策略中赋予了市级地震部门或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市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条件,这是国内省级地方标准中首次提出。

《规范》将推动辽宁省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驶入标准化轨道,有效保证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服务质量,提升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对辽宁省地震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做出重要补充,同时会进一步增强辽宁省防震灾公共服务能力。

(责任编辑:尹柏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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