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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对生活困难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开展健康救助

2022-09-15 08:18 辽宁日报  作者:徐铁英

近日,辽宁省印发了《辽宁省生活困难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健康救助实施方案》,决定对生活困难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并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予以补充救助,帮助生活困难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缓解病情,减轻负担,回归正常工作生活。

救助对象范围须同时符合三个必要条件: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及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罹患中、重度强直性脊柱炎,且达到使用生物制剂规范持续治疗标准。

对在定点医院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版)》范围内国产生物制剂“注射用重组人II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的药品费用(包括注射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专项救治资金予以综合保障。中国乡村发展志愿服务促进会通过专项医疗救治资金,对救助对象所使用生物制剂药品费用(包括注射费用,下同)给予补助,补助范围为所使用生物制剂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补助上限为使用该生物制剂药品费用的20%;如救助对象经上述补助后仍存在使用该生物制剂的个人负担费用,则由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剩余个人负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各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保证质量、方便救治、管理规范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定点救治医院。救助对象应在户籍所在地自主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定点医院选定后原则上不再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原定点医院核实同意后进行备案变更。救助对象如因异地工作、生活等原因在省内异地治疗的,提供本人相关身份证明后,可选择省内异地定点医院按规定进行筛查和救治。各市医保部门要按规定落实高值药品报销政策,保障救助对象及时享受各项医保待遇,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结算工作。

近日,辽宁省印发了《辽宁省生活困难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健康救助实施方案》,决定对生活困难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并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予以补充救助,帮助生活困难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缓解病情,减轻负担,回归正常工作生活。

救助对象范围须同时符合三个必要条件: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及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罹患中、重度强直性脊柱炎,且达到使用生物制剂规范持续治疗标准。

对在定点医院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版)》范围内国产生物制剂“注射用重组人II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的药品费用(包括注射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专项救治资金予以综合保障。中国乡村发展志愿服务促进会通过专项医疗救治资金,对救助对象所使用生物制剂药品费用(包括注射费用,下同)给予补助,补助范围为所使用生物制剂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补助上限为使用该生物制剂药品费用的20%;如救助对象经上述补助后仍存在使用该生物制剂的个人负担费用,则由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剩余个人负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各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保证质量、方便救治、管理规范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定点救治医院。救助对象应在户籍所在地自主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定点医院选定后原则上不再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原定点医院核实同意后进行备案变更。救助对象如因异地工作、生活等原因在省内异地治疗的,提供本人相关身份证明后,可选择省内异地定点医院按规定进行筛查和救治。各市医保部门要按规定落实高值药品报销政策,保障救助对象及时享受各项医保待遇,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结算工作。

(责任编辑:尹柏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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