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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可待因“咳嗽水”牟利 儋州这5人分别获刑

2022-09-28 22:52 人民网-海南频道  

人民网海口9月28日电 儋州市5人为牟利,将明知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咳嗽水”,通过网吧零售或倒卖等方式,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近9千包。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黄某、张某月(女)、梁某、陈某(女)、张某卉(女)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1年1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2017年7月10日至11月30日期间,吸毒人员卓某联系黄某购买某品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简称口服溶液),双方约定交易价格和地点后,黄某在儋州市那大镇先后76次将2355包口服溶液(每包10ml,含可待因0.009g)贩卖给卓某,并使用妻子陈某的支某宝账号和其社交账号收取毒资共3.11万余元。期间,黄某因没空便叫陈某帮其交易,陈某先后两次将60包口服溶液交给卓某,共收取毒资现金780元。黄某、陈某还通过网吧零售或车辆寄递的方式,将口服溶液贩卖给陌生人员。

张某月吸食口服溶液,因无钱购买选择“以贩养吸”,并与黄某约定,从黄某处拿货用于贩卖,每包赚取差价1元,次日把前一天贩卖所得款及没有卖出的口服溶液交还黄某。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张某月先后10次向黄某拿了950包(实际卖出465包)口服溶液,在那大镇各网吧内贩卖,支付黄某毒资现金2790元后,获利465元。期间,陈某先后两次帮黄某将200包(实际卖出90包)口服溶液交给张某月,次日黄某共收取毒资540元。

2017年11月期间,张某月先后10次联系梁某购买口服溶液用于贩卖,梁某在那大镇多家网吧先后将1500包口服溶液交给张某月,收取毒资共1.5万元,张某月贩卖给陌生人员后获利1500元。8月至11月期间,吸毒人员卓某联系张某月先后3次购买口服溶液共80包,收取毒资950元。

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黄某先后2次联系张某雄(已判决)购买,二人商量好交易细节后,均由张某卉将2400包口服溶液交给黄某,次日收取毒资现金共1.92万元。2021年11月至12月,张某月、陈某、黄某、张某卉被侦查人员抓获,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张某月、梁某、陈某、张某卉为牟取非法利益,向购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贩卖88次,可待因重约25.92克;张某月贩卖23次,可待因重约18.315克;梁某帮助张某雄贩卖10次,可待因重约13.5克;陈某帮助黄某贩卖4次,可待因重约1.35克;张某卉帮助张某雄贩卖2次,可待因重约21.6克。黄某、张某月、梁某、陈某多次贩卖含可待因成分的管制药品,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梁某、陈某、张某卉帮助他人贩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梁某、陈某减轻处罚,依法应对张某卉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某月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各原审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月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海南二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切勿滥用致瘾“咳嗽水”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是一种治疗咳嗽的处方药,2015年被列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非处方不得销售,只有执业医师或者被授权的执业助理医师才可开具,且次数、数量有严格限制,药店也限量出售含有可待因、麻黄碱成分药品,并在出售后登记身份信息。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对“软性毒品”的警惕意识,充分认识到“咳嗽水”一旦滥用上瘾,其危害不亚于传统毒品,切勿把止咳药物变成吞噬身体健康的毒品。(李学山、罗凤灵、张德雄)

人民网海口9月28日电 儋州市5人为牟利,将明知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咳嗽水”,通过网吧零售或倒卖等方式,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近9千包。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黄某、张某月(女)、梁某、陈某(女)、张某卉(女)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1年1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2017年7月10日至11月30日期间,吸毒人员卓某联系黄某购买某品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简称口服溶液),双方约定交易价格和地点后,黄某在儋州市那大镇先后76次将2355包口服溶液(每包10ml,含可待因0.009g)贩卖给卓某,并使用妻子陈某的支某宝账号和其社交账号收取毒资共3.11万余元。期间,黄某因没空便叫陈某帮其交易,陈某先后两次将60包口服溶液交给卓某,共收取毒资现金780元。黄某、陈某还通过网吧零售或车辆寄递的方式,将口服溶液贩卖给陌生人员。

张某月吸食口服溶液,因无钱购买选择“以贩养吸”,并与黄某约定,从黄某处拿货用于贩卖,每包赚取差价1元,次日把前一天贩卖所得款及没有卖出的口服溶液交还黄某。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张某月先后10次向黄某拿了950包(实际卖出465包)口服溶液,在那大镇各网吧内贩卖,支付黄某毒资现金2790元后,获利465元。期间,陈某先后两次帮黄某将200包(实际卖出90包)口服溶液交给张某月,次日黄某共收取毒资540元。

2017年11月期间,张某月先后10次联系梁某购买口服溶液用于贩卖,梁某在那大镇多家网吧先后将1500包口服溶液交给张某月,收取毒资共1.5万元,张某月贩卖给陌生人员后获利1500元。8月至11月期间,吸毒人员卓某联系张某月先后3次购买口服溶液共80包,收取毒资950元。

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黄某先后2次联系张某雄(已判决)购买,二人商量好交易细节后,均由张某卉将2400包口服溶液交给黄某,次日收取毒资现金共1.92万元。2021年11月至12月,张某月、陈某、黄某、张某卉被侦查人员抓获,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张某月、梁某、陈某、张某卉为牟取非法利益,向购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贩卖88次,可待因重约25.92克;张某月贩卖23次,可待因重约18.315克;梁某帮助张某雄贩卖10次,可待因重约13.5克;陈某帮助黄某贩卖4次,可待因重约1.35克;张某卉帮助张某雄贩卖2次,可待因重约21.6克。黄某、张某月、梁某、陈某多次贩卖含可待因成分的管制药品,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梁某、陈某、张某卉帮助他人贩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梁某、陈某减轻处罚,依法应对张某卉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某月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各原审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月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海南二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切勿滥用致瘾“咳嗽水”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是一种治疗咳嗽的处方药,2015年被列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非处方不得销售,只有执业医师或者被授权的执业助理医师才可开具,且次数、数量有严格限制,药店也限量出售含有可待因、麻黄碱成分药品,并在出售后登记身份信息。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对“软性毒品”的警惕意识,充分认识到“咳嗽水”一旦滥用上瘾,其危害不亚于传统毒品,切勿把止咳药物变成吞噬身体健康的毒品。(李学山、罗凤灵、张德雄)

(责任编辑:刘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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