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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会不会侵犯邻居隐私?

2023-04-18 08:36 人民法院报  

为了生活安全,越来越多的人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进行监控。这类具有不间断监控、摄录功能的设备由于监控范围过大,极有可能会收集邻居的隐私信息。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认定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导致侵犯公民隐私权,判决予以拆除。

廖某某系合肥某小区某栋某层02室业主,其与姜某某共同居住于该房屋。储某某系该同栋同层03室业主,其与邓某共同居住于该房屋。02室入户门与03室入户门相隔距离60厘米左右。储某某在03室入户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摄像头,该摄像头具有摄像存储功能,可通过手机远程操控,02室人员进出入户门前的走道区域在摄像头监控范围。廖某某、姜某某认为该摄像头能够监控其个人隐私,影响其生活,姜某某即报警要求拆除。经公安机关及物业调解,双方协调未果,廖某某、姜某某诉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储某某、邓某拆除该摄像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可视门铃摄像头,监控范围可以覆盖姜某某、廖某某进出入户门前的走道区域。该部分走道区域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区域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其主要系由本层人员日常进出使用,故可视门铃摄像头所可能拍摄到的对象更为特定。可视门铃摄像头所可能拍摄到的姜某某、廖某某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系与姜某某、廖某某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所直接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储某某、邓某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的初衷虽系出于保护自身安全,并无意窥探他人隐私,但可视门铃摄像头所具有的录像和存储视频的功能已对姜某某、廖某某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故姜某某、廖某某主张拆除该可视门铃摄像头,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储某某、邓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访客信息等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案涉可视门铃摄像头监控范围可以覆盖姜某某、廖某某的门口位置,姜某某、廖某某进出住宅的活动信息、访客情况等个人隐私信息存在被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监控摄录的可能。由于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的相关监控摄录功能可由用户在手机端开关,且该功能的开关并不能为姜某某、廖某某所控制,客观上姜某某、廖某某也无法对储某某、邓某使用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的行为时刻进行监督,故姜某某、廖某某的个人隐私存在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该可视门铃摄像头对姜某某、廖某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的情形客观存在。储某某、邓某称安装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系出于对其财产的保护,但在其该行为所维护的权益和他人的隐私利益之间进行衡量,不能认为超过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且其尚有其他合理方式达到其财产安全防范目的。故储某某、邓某在其入户门上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未能尽到妥善注意义务,导致其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构成对姜某某、廖某某的侵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瑞平)

■法官说法■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本案系因公民安装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而导致的纠纷,涉及到安装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所保护的财产权益和隐私、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衡量两者所保护的权益序位,更应强调对隐私、个人信息的优先保护,以彰显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公民进出住宅信息、访客信息等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

公民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等智能家居产品不能超出合理范围,在公民安装、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在安装前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减少其不利影响。

为了生活安全,越来越多的人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进行监控。这类具有不间断监控、摄录功能的设备由于监控范围过大,极有可能会收集邻居的隐私信息。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认定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导致侵犯公民隐私权,判决予以拆除。

廖某某系合肥某小区某栋某层02室业主,其与姜某某共同居住于该房屋。储某某系该同栋同层03室业主,其与邓某共同居住于该房屋。02室入户门与03室入户门相隔距离60厘米左右。储某某在03室入户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摄像头,该摄像头具有摄像存储功能,可通过手机远程操控,02室人员进出入户门前的走道区域在摄像头监控范围。廖某某、姜某某认为该摄像头能够监控其个人隐私,影响其生活,姜某某即报警要求拆除。经公安机关及物业调解,双方协调未果,廖某某、姜某某诉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储某某、邓某拆除该摄像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可视门铃摄像头,监控范围可以覆盖姜某某、廖某某进出入户门前的走道区域。该部分走道区域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区域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其主要系由本层人员日常进出使用,故可视门铃摄像头所可能拍摄到的对象更为特定。可视门铃摄像头所可能拍摄到的姜某某、廖某某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系与姜某某、廖某某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所直接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储某某、邓某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的初衷虽系出于保护自身安全,并无意窥探他人隐私,但可视门铃摄像头所具有的录像和存储视频的功能已对姜某某、廖某某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故姜某某、廖某某主张拆除该可视门铃摄像头,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储某某、邓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访客信息等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案涉可视门铃摄像头监控范围可以覆盖姜某某、廖某某的门口位置,姜某某、廖某某进出住宅的活动信息、访客情况等个人隐私信息存在被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监控摄录的可能。由于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的相关监控摄录功能可由用户在手机端开关,且该功能的开关并不能为姜某某、廖某某所控制,客观上姜某某、廖某某也无法对储某某、邓某使用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的行为时刻进行监督,故姜某某、廖某某的个人隐私存在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该可视门铃摄像头对姜某某、廖某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的情形客观存在。储某某、邓某称安装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系出于对其财产的保护,但在其该行为所维护的权益和他人的隐私利益之间进行衡量,不能认为超过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且其尚有其他合理方式达到其财产安全防范目的。故储某某、邓某在其入户门上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未能尽到妥善注意义务,导致其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构成对姜某某、廖某某的侵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瑞平)

■法官说法■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本案系因公民安装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而导致的纠纷,涉及到安装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所保护的财产权益和隐私、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衡量两者所保护的权益序位,更应强调对隐私、个人信息的优先保护,以彰显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公民进出住宅信息、访客信息等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

公民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等智能家居产品不能超出合理范围,在公民安装、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在安装前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减少其不利影响。

(责任编辑: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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