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8 08:35 人民法院报
遭遇家暴,女性如何保护自己?男方出轨,女方如何避免人财两空?为照顾家庭长期不工作的女性,离婚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近年来妇女权益保护的一些典型案例,为女性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指导。
女子婚后照顾小孩未工作,离婚时获家务补偿
小芳和小刚是从小认识的同学,两人恋爱结婚后,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女儿出生后不久,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于2021年10月起分居。女儿出生之后,一直都是小芳在照顾,一直在家没有工作。
2022年4月,小刚起诉提出离婚,要求女儿由他抚养,小芳每月支付抚养费等。小芳同意离婚,请求女儿由其抚养,小刚支付抚养费等。小芳称,女儿不满两周岁,尚未过哺乳期,需要她一直陪伴,她无法外出工作,负担较多义务,要求小刚补偿其劳务费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本案中孩子尚不足两周岁,且平时主要由小芳照料,故孩子随小芳生活更为适宜,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小刚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
关于补偿款,一审法院认为,小芳婚后在家照料女儿,确在抚育子女、承担家务方面付出了较多时间和精力,其劳动价值应值得肯定。结合双方结婚时间、小芳在家照顾女儿的持续时间以及小刚收入情况等因素,判决小刚给付小芳补偿款5000元。
小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要求小刚支付其补偿款5万元。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已充分考虑了照顾女方的因素,再依据小芳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小刚的收入等因素,酌情确定补偿款金额。小芳再要求提高补偿款,缺乏事实依据,故对其上诉理由未予支持。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黄蓓介绍,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条款打破了原婚姻法有关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需满足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明确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明确了法律依据,对保护家庭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女子因丈夫出轨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岚和小枫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不久二人生育一女。可好景不长,2016年底,女儿出生半年多,小枫就去了外地工作,与小岚分居。自此二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2019年初,小岚发现小枫与其他女子交往,气愤不已的小岚向小枫提出离婚,并诉至法院,要求女儿由其抚养,小枫支付抚养费等。
小岚还提出,小枫出轨的行为给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要求小枫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小枫同意离婚,但称与案外女子只是互有好感的朋友,并没有同居,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并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以致夫妻感情疏离。其间,小枫又与案外女子发生婚外感情。现小岚主张离婚,小枫同意,故判决二人离婚,女儿由小岚抚养,小枫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但一审法院未支持小岚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小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要求小枫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中,小枫否认有出轨行为,但根据已经在案的保证书、日记等材料,足以认定小枫在一定时间段内与案外女子存在婚外情,并导致双方婚姻破裂。小岚提出的相应损害赔偿,存在法律和事实依据,理应予以支持。根据小枫婚外情的具体情况、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并结合该案一审中财产分割已酌情照顾女方等因素,法院判决小枫应支付小岚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潘静波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相比较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以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了认定。本案中,根据已经在案的材料,法院认定小枫已构成重大过错,故支持了小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部分诉请。
女子遭遇家暴,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
阿梅和阿勇在工作中相识后相恋,于2013年11月结婚并育有一子。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来阿勇经常外出游玩,又没有正当工作,导致双方矛盾越来越大。
2021年3月,阿梅遭阿勇家暴而报警,同年6月,阿梅再次遭遇家暴并报警,阿勇当日出具保证书,承诺不再与阿梅吵架,以后不使用暴力。可是同年8月,双方多次在电话中争吵,阿勇还用言语威胁阿梅。后阿梅因家暴原因,在本市某区救助管理站获得救助。
2021年9月,阿梅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阿勇不同意,其间阿梅又多次遭到阿勇的威胁和骚扰。同年12月,阿梅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阿勇对阿梅实施殴打、辱骂、威胁等行为;禁止阿勇骚扰、跟踪、接触阿梅及其亲属;禁止阿勇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阿梅的住处、工作单位、孩子学校、孩子培训学校。
2022年1月,阿梅再次报警,称阿勇酒后欲前往其住处闹事,此后阿勇在与阿梅的微信沟通中,还用言语侮辱阿梅。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经自由恋爱结婚,但在近年来的共同生活中争执不断,阿勇未能控制情绪,使用暴力手段,侵害阿梅身体和精神,在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后仍有言语侮辱行为,可确认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对阿梅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此外,由于阿勇对阿梅实施家暴的行为,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过错责任,阿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判决阿勇给付阿梅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阿勇不服,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阿勇对阿梅实施家暴证据确凿,现阿梅要求离婚,理应予以支持。阿勇上诉称双方感情未破裂,并称阿梅有重大过错,与事实不符,故阿勇以此为由请求判令不离婚,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黄蓓指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在判定存在家暴情节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对于受害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观察思考
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切实保障妇女权益
如何通过审判工作有效保障妇女权益,是家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庭长方方表示,该院不仅在裁判中体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肯定女性家务劳动价值、惩戒家庭暴力行为,依法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还不断探索建立案后回访、心理干预、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判后妇女婚姻家庭状况。
据了解,日常审判工作之余,上海一中院还延伸司法链条,走进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深入街道学校,宣传典型案例,营造保护妇女权益良好社会氛围。
方方还表示,妇女权益保护是一项长期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将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创新审判延伸工作,为有效维护妇女权益提供司法保障。
遭遇家暴,女性如何保护自己?男方出轨,女方如何避免人财两空?为照顾家庭长期不工作的女性,离婚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近年来妇女权益保护的一些典型案例,为女性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指导。
女子婚后照顾小孩未工作,离婚时获家务补偿
小芳和小刚是从小认识的同学,两人恋爱结婚后,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女儿出生后不久,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于2021年10月起分居。女儿出生之后,一直都是小芳在照顾,一直在家没有工作。
2022年4月,小刚起诉提出离婚,要求女儿由他抚养,小芳每月支付抚养费等。小芳同意离婚,请求女儿由其抚养,小刚支付抚养费等。小芳称,女儿不满两周岁,尚未过哺乳期,需要她一直陪伴,她无法外出工作,负担较多义务,要求小刚补偿其劳务费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本案中孩子尚不足两周岁,且平时主要由小芳照料,故孩子随小芳生活更为适宜,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小刚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
关于补偿款,一审法院认为,小芳婚后在家照料女儿,确在抚育子女、承担家务方面付出了较多时间和精力,其劳动价值应值得肯定。结合双方结婚时间、小芳在家照顾女儿的持续时间以及小刚收入情况等因素,判决小刚给付小芳补偿款5000元。
小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要求小刚支付其补偿款5万元。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已充分考虑了照顾女方的因素,再依据小芳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小刚的收入等因素,酌情确定补偿款金额。小芳再要求提高补偿款,缺乏事实依据,故对其上诉理由未予支持。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黄蓓介绍,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条款打破了原婚姻法有关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需满足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明确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明确了法律依据,对保护家庭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女子因丈夫出轨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岚和小枫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不久二人生育一女。可好景不长,2016年底,女儿出生半年多,小枫就去了外地工作,与小岚分居。自此二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2019年初,小岚发现小枫与其他女子交往,气愤不已的小岚向小枫提出离婚,并诉至法院,要求女儿由其抚养,小枫支付抚养费等。
小岚还提出,小枫出轨的行为给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要求小枫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小枫同意离婚,但称与案外女子只是互有好感的朋友,并没有同居,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并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以致夫妻感情疏离。其间,小枫又与案外女子发生婚外感情。现小岚主张离婚,小枫同意,故判决二人离婚,女儿由小岚抚养,小枫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但一审法院未支持小岚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小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要求小枫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中,小枫否认有出轨行为,但根据已经在案的保证书、日记等材料,足以认定小枫在一定时间段内与案外女子存在婚外情,并导致双方婚姻破裂。小岚提出的相应损害赔偿,存在法律和事实依据,理应予以支持。根据小枫婚外情的具体情况、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并结合该案一审中财产分割已酌情照顾女方等因素,法院判决小枫应支付小岚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潘静波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相比较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以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了认定。本案中,根据已经在案的材料,法院认定小枫已构成重大过错,故支持了小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部分诉请。
女子遭遇家暴,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
阿梅和阿勇在工作中相识后相恋,于2013年11月结婚并育有一子。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来阿勇经常外出游玩,又没有正当工作,导致双方矛盾越来越大。
2021年3月,阿梅遭阿勇家暴而报警,同年6月,阿梅再次遭遇家暴并报警,阿勇当日出具保证书,承诺不再与阿梅吵架,以后不使用暴力。可是同年8月,双方多次在电话中争吵,阿勇还用言语威胁阿梅。后阿梅因家暴原因,在本市某区救助管理站获得救助。
2021年9月,阿梅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阿勇不同意,其间阿梅又多次遭到阿勇的威胁和骚扰。同年12月,阿梅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阿勇对阿梅实施殴打、辱骂、威胁等行为;禁止阿勇骚扰、跟踪、接触阿梅及其亲属;禁止阿勇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阿梅的住处、工作单位、孩子学校、孩子培训学校。
2022年1月,阿梅再次报警,称阿勇酒后欲前往其住处闹事,此后阿勇在与阿梅的微信沟通中,还用言语侮辱阿梅。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经自由恋爱结婚,但在近年来的共同生活中争执不断,阿勇未能控制情绪,使用暴力手段,侵害阿梅身体和精神,在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后仍有言语侮辱行为,可确认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对阿梅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此外,由于阿勇对阿梅实施家暴的行为,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过错责任,阿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判决阿勇给付阿梅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阿勇不服,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阿勇对阿梅实施家暴证据确凿,现阿梅要求离婚,理应予以支持。阿勇上诉称双方感情未破裂,并称阿梅有重大过错,与事实不符,故阿勇以此为由请求判令不离婚,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黄蓓指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在判定存在家暴情节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对于受害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观察思考
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切实保障妇女权益
如何通过审判工作有效保障妇女权益,是家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庭长方方表示,该院不仅在裁判中体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肯定女性家务劳动价值、惩戒家庭暴力行为,依法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还不断探索建立案后回访、心理干预、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判后妇女婚姻家庭状况。
据了解,日常审判工作之余,上海一中院还延伸司法链条,走进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深入街道学校,宣传典型案例,营造保护妇女权益良好社会氛围。
方方还表示,妇女权益保护是一项长期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将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创新审判延伸工作,为有效维护妇女权益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