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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未出生父亲便去世 胎儿有继承权吗?

2023-12-14 09:42 人民网-云南频道  

人民网红河12月14日电 胎儿还有一个多月出生,父亲却不幸离世。那么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如何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由谁来代胎儿主张权利?人民网记者日前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以胎儿名义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案件中,刘某的孩子还有一个多月出生,因刘某与同居男友沈某尚未领取结婚证,此时,沈某突发疾病去世。刘某在得知沈某的家人打算私下处置沈某的财产后,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她打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腹中胎儿的权益,并向个旧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沈某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指的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官认为,胎儿虽不属于法律上的自然人,但其从孕育到分娩这段期间内,作为孕育中的“人”,当然受到客观世界的影响,存在应当由法律保护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因此,胎儿在出生之前被继承人死亡的,胎儿应享有继承权。

据悉,审判实践中,涉及胎儿继承的案件,胎儿尚未出生的,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起诉或者应诉;胎儿出生后,出生后的婴儿可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在诉讼中,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代理其起诉或者应诉。另外,因该案仅是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只对当事人的申请作程序性审查,至于胎儿是否确实是沈某的孩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享有多少份额等问题应在诉讼中实体解决。因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作出了保全裁定。(程浩、岳莲)

人民网红河12月14日电 胎儿还有一个多月出生,父亲却不幸离世。那么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如何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由谁来代胎儿主张权利?人民网记者日前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以胎儿名义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案件中,刘某的孩子还有一个多月出生,因刘某与同居男友沈某尚未领取结婚证,此时,沈某突发疾病去世。刘某在得知沈某的家人打算私下处置沈某的财产后,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她打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腹中胎儿的权益,并向个旧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沈某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指的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官认为,胎儿虽不属于法律上的自然人,但其从孕育到分娩这段期间内,作为孕育中的“人”,当然受到客观世界的影响,存在应当由法律保护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因此,胎儿在出生之前被继承人死亡的,胎儿应享有继承权。

据悉,审判实践中,涉及胎儿继承的案件,胎儿尚未出生的,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起诉或者应诉;胎儿出生后,出生后的婴儿可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在诉讼中,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代理其起诉或者应诉。另外,因该案仅是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只对当事人的申请作程序性审查,至于胎儿是否确实是沈某的孩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享有多少份额等问题应在诉讼中实体解决。因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作出了保全裁定。(程浩、岳莲)

(责任编辑: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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