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6 08:49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本报记者 汪文正
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12个方面的主要任务,规范和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更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中国是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1.5%,位居世界第二位。数据已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但数据资产仍面临高质量供给明显不足、合规化使用路径不清晰、应用赋能增值不充分等难点,亟须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通过出台指导性文件对数据资产管理进行引导规范。”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说。
为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财政部制定《指导意见》,明确了数据的资产属性,提出依法合规推动数据资产化,平等保护各类主体数据资产合法权益,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将依法合规持有或控制的、具有资产属性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进一步创新数据资产管理方式方法,加强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严防数据资产应用风险等,更好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实施范围有多大?前述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是针对数据资产这一大类资产作出的指导性规定,不区分持有主体。
“当前,数据要素、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产品等概念使用较为混乱,存在不规范、不统一问题。数据资产区别于普通资产,在管理模式上与数据的管理有所差别。要管好用好数据资产,首先要对数据资产进行统一界定并提出总体指导要求。”该负责人介绍,考虑到公共数据资产具有国有或公共属性,为避免资产流失和公共安全风险,《指导意见》在对全口径数据资产作出共性指导的基础上,有侧重地针对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作出单独规范要求。
例如,各类主体依法依规采集加工的各类数据形成的数据资产,由于前期投入了大量成本,需保护其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储、管理数据资产过程中的相关权益。《指导意见》对此明确,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分置要求,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
针对数据资产的可复制、非排他、边际报酬递增等特性,《指导意见》将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更新维护、授权运营、完善定价、过程监测、应急管理等要求,嵌入数据资产管理全流程。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加强使用管理、健全价值评估、畅通收益分配、规范销毁处置以及完善披露报告等。
此外,在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方面,需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公共数据是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民经济发展方方面面,蕴藏着巨大的经济社会价值,其开发利用以及市场化配置意义重大。”前述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要求强化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授权运营主体对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数据资产进行运营”。
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12个方面的主要任务,规范和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更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中国是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1.5%,位居世界第二位。数据已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但数据资产仍面临高质量供给明显不足、合规化使用路径不清晰、应用赋能增值不充分等难点,亟须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通过出台指导性文件对数据资产管理进行引导规范。”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说。
为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财政部制定《指导意见》,明确了数据的资产属性,提出依法合规推动数据资产化,平等保护各类主体数据资产合法权益,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将依法合规持有或控制的、具有资产属性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进一步创新数据资产管理方式方法,加强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严防数据资产应用风险等,更好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实施范围有多大?前述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是针对数据资产这一大类资产作出的指导性规定,不区分持有主体。
“当前,数据要素、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产品等概念使用较为混乱,存在不规范、不统一问题。数据资产区别于普通资产,在管理模式上与数据的管理有所差别。要管好用好数据资产,首先要对数据资产进行统一界定并提出总体指导要求。”该负责人介绍,考虑到公共数据资产具有国有或公共属性,为避免资产流失和公共安全风险,《指导意见》在对全口径数据资产作出共性指导的基础上,有侧重地针对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作出单独规范要求。
例如,各类主体依法依规采集加工的各类数据形成的数据资产,由于前期投入了大量成本,需保护其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储、管理数据资产过程中的相关权益。《指导意见》对此明确,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分置要求,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
针对数据资产的可复制、非排他、边际报酬递增等特性,《指导意见》将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更新维护、授权运营、完善定价、过程监测、应急管理等要求,嵌入数据资产管理全流程。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加强使用管理、健全价值评估、畅通收益分配、规范销毁处置以及完善披露报告等。
此外,在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方面,需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公共数据是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民经济发展方方面面,蕴藏着巨大的经济社会价值,其开发利用以及市场化配置意义重大。”前述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要求强化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授权运营主体对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数据资产进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