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4 07:56 四川日报
●明确了业主共有资金包括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业主共有资金账号应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
●针对全国物业行业存在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难、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新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双向调整制度
●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等问题,《条例》增加相关管理规定
近日,成都发布新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应接入相关信息管理系统
新版《条例》明确了业主共有资金包括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同时,对业主大会成立前后的管理主体进行规定。
根据《条例》,业主大会成立前,共有资金由物业服务人开设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代为单独列账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代为管理的业主共有资金及账目明细、相关资料。
同时,《条例》规定共有资金账户应当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为业主查询提供便利。未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未将业主共有资金全部存入账户或者未将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业主委员会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物业服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条例》中新增信息公开机制,规定物业服务人定期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物业服务事项、公共收益、物业费收支情况等10项事项进行公示公开,赋予业主查阅权、复制权,使物业服务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新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双向调整制度
针对物业费预收金额过大存在一定风险的问题,新增物业费预收制度。明确预收物业费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物业服务合同有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同时明确,预收物业费的,应当将预收资金信息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供业主查询、监督。
针对全国物业行业存在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难、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新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双向调整制度。
此外,在遵循质价相符的原则下,业主、物业服务人均有权提出调整收费。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样一来通过规范程序,既能对多年未能提价的小区调高收费标准,确保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也能对价格偏高但质价不符的小区调低收费标准,保障物业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物业服务人退出不规范、存在拒不退出的现象,《条例》明确退出程序、移交清单。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已经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已经接管,原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可以不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
同时,对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对物业服务人处每日1万元罚款,且两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对物业服务人的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除了费用,停车难是当下许多住宅小区遇到的问题,对此《条例》也做了详细规定。
其中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规划配比内的车位(库),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将车位(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价格等信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并书面告知买受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不同物业类型或者分期开发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公开各物业类型(区域)的车位(库)配置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信息,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车位(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6个月。
近年来,时有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或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及配套电池引发火灾事故。本次《条例》增加了不得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或者充电,禁止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及其配套动力蓄电池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雷倢)
●明确了业主共有资金包括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业主共有资金账号应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
●针对全国物业行业存在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难、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新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双向调整制度
●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等问题,《条例》增加相关管理规定
近日,成都发布新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应接入相关信息管理系统
新版《条例》明确了业主共有资金包括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同时,对业主大会成立前后的管理主体进行规定。
根据《条例》,业主大会成立前,共有资金由物业服务人开设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代为单独列账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代为管理的业主共有资金及账目明细、相关资料。
同时,《条例》规定共有资金账户应当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为业主查询提供便利。未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未将业主共有资金全部存入账户或者未将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业主委员会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物业服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条例》中新增信息公开机制,规定物业服务人定期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物业服务事项、公共收益、物业费收支情况等10项事项进行公示公开,赋予业主查阅权、复制权,使物业服务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新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双向调整制度
针对物业费预收金额过大存在一定风险的问题,新增物业费预收制度。明确预收物业费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物业服务合同有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同时明确,预收物业费的,应当将预收资金信息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供业主查询、监督。
针对全国物业行业存在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难、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新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双向调整制度。
此外,在遵循质价相符的原则下,业主、物业服务人均有权提出调整收费。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样一来通过规范程序,既能对多年未能提价的小区调高收费标准,确保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也能对价格偏高但质价不符的小区调低收费标准,保障物业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物业服务人退出不规范、存在拒不退出的现象,《条例》明确退出程序、移交清单。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已经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已经接管,原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可以不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
同时,对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对物业服务人处每日1万元罚款,且两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对物业服务人的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除了费用,停车难是当下许多住宅小区遇到的问题,对此《条例》也做了详细规定。
其中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规划配比内的车位(库),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将车位(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价格等信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并书面告知买受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不同物业类型或者分期开发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公开各物业类型(区域)的车位(库)配置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信息,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车位(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6个月。
近年来,时有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或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及配套电池引发火灾事故。本次《条例》增加了不得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或者充电,禁止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及其配套动力蓄电池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雷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