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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自由地离婚是人生的一大幸事

风月无边  2016-10-18 09:46

1970年代末的欧美国家,女人的法定权利越来越多,受教育水平提高,工作机会增多,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同时节育措施更加有效,这些都对婚姻造成了极大冲击。婚姻的主要功能是满足 性行为 、安排生活、抚养子女,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需要不在婚姻内即可实现。比如,不少国家对非婚生子女提供相当完善的学习、生活保障,婚姻确实没有那么重要了。

所以,无过错离婚法律在1970年代被欧美国家普遍采用。到了1990年代,在美国,所有的第一次婚姻中,有43%以离婚告终。但就在1950年代的美国,离婚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那时候的法律规定,要有“过错”才能离婚。为了尽快逃离糟糕的 婚姻生活 ,人们不惜做伪证、说假话。在法庭上,原告都用完全一样的话作证,陈述的理由全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必要条件。为了制造最低条件,在芝加哥,有些夫妇打配偶的脸,不多不少,正好两次,既不至于伤害太多,又能留下“过错”的痕迹。这些都说明,“过错”离婚法律成了笑谈。

到1960年代,离婚的例行法律程序就变成了 夫妻 同意离婚,然后伪装过错离婚,成了定势。所以,无过错离婚的出现,是必然的,也是对人的幸福生活权利的保护。

当然,随着离婚率的居高不下,也有一些国家对离婚法作了修改,要求人们慎重离婚,尽可能地挽救婚姻,同时保障子女的权利,但无过婚离婚的原则没变。法律不应鼓励离婚,但也不能漠视糟糕婚姻对人带来的灾难。对身处痛苦婚姻之内的人来说,能自由地 离婚 真是人生的一大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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