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心理

婚内出轨就必须净身出户?法律误区案例解读

太平洋女性网  2016-12-08 09:58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这都不是法律概念

杨女士和赵先生谈了三年多恋爱,期间二人同居两年半,最近二人因闹矛盾分手。杨女士要求赵先生赔偿青春损失费,但遭到赵先生的拒绝,他认为恋爱是双方自愿的,没有责任赔偿什么青春损失费。咦?这不是影视剧里常见的桥段吗?难道不可以索要“分手费”?

对此,曲学松律师笑称这是影视剧的“后遗症”。“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生活中创造的一个词语,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属于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法院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的,法院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诉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上一页下一页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时刻新闻

热点推荐

热门图集

健康>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