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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休和补休,傻傻分不清?除了清明小长假,你还有这些休假权利!

中国经济网  2017-03-28 08:00

原标题:调休和补休,傻傻分不清?除了清明小长假,你还有这些休假权利!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平时加班及法定休假日加班,法律直接规定了支付相应比例的工资,并未规定用“补休”方式来代替,因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补休”仅适用于公休日加班(有个别地区规定法定休假日可以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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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的例外用法

国务院在最近两年的节假日安排通知中,也用了“补休”这个词。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补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 。

看到这里,大家千万别搞糊涂了,这里的“补休”不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休息日“加班补休”,是因为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正好撞上了公休日,则在工作日补上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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