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1日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过并公布
第二十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
(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22日,民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履行人民政府职能、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学习宣传好、贯彻施行好新的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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