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势婆婆成婚姻障碍 儿媳有家不能回
人民调解员 青云
【律师点评】
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次纠纷中,杨女士婆婆和丈夫的种种不当行为,正是问题的关键。
《反家庭暴力法》中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本次纠纷中,丈夫殴打杨女士,婆婆不但不劝阻,反而火上加油。如果丈夫一而再、再而三这样殴打杨女士,并给杨女士的身体、精神造成伤害的,可认定为家庭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不仅可以作为要求离婚的一个理由,而且因过错方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海燕 律师
| 上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