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9日 中央作出规定控制机构膨胀
二、不准借机构改革之机,随意将机构升格,也不得因上级机关下放领导干部到下属单位任职,就以干部个人的级别待遇为依据,使机构升格。个别机构确需升格的,必须事先报请上一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国务院各部直属单位确需升格的,应报国务院审批。凡未经上级批准自行升格的,应即纠正。
三、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的人数,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的规定进行配备,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增加。超过规定的人数,要坚决压缩。
四、企业事业单位,也应根据上述精神,严格控制机构设置、机构升格和领导班子的副职人数。
五、编制就是法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经上级审定,就要坚决遵守,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各地机构改革工作基本告一段落后,各级党委组织部和政府编制部门,应对执行编制纪律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情况报告上一级党委和政府。
| 上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