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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组织卖淫庭审翻供称非负责人:为女友揽下全责

潇湘晨报  2018-05-22 13:14

原标题:男子组织卖淫庭审翻供称非负责人:为女友揽下全责

李某称,到2017年2月会所共亏损了近一百万元。为扭转盈亏,常某外聘了马某来当总经理,之后会所开始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我知道这事,还因这件事发过脾气。”

“我只是负责帮会所买菜,每个月拿7000块钱的工资。”李某表示,之所以他常常在会所出现是在麻将房里打牌。

女友称“他是老板”

常在会所出现的李某究竟是什么职务,不少被告人均表示不清楚,平时和他们对接的都是马经理。马经理2017年4月就已辞职。

李某身份成谜,李某的女友谢某打破了僵局。

“我是2016年10月被李某叫来的,他是会所老板。”谢某称,最初经营这家会所的人是李某,场地也是李某租的,会所的决策如沐足等也是李某决定的。“后期会所经营不下去,新增的项目李某也是同意的。”

谢某的工作是每天核对钱和账目及发放工资和提成。“平时没什么变动的地方就不需要经过会所负责人同意,出现偏差的则需要上面的人签字。”按谢某的说法,这个签字的人有时就是李某。

“有时候一些账务上的东西,会拿给经理看,经理看过给李某看一下,他同意了就可以了。”谢某说。

组织卖淫还是协助组织卖淫

关于李某“身份”的认定可能会导致该案定罪出现差异。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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