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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承包"银行网点拉保费 仍有公司变相销售"可提前退保"产品

证券日报  2018-06-22 08:08

“可提前退保”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多数险企开始在银保渠道销售中长期的保障型保险,但依然有个别险企在银保渠道销售 “可提前退保”的产品。

例如,吉祥人寿祥和三号 A 款年金保险在保险条款中标明,“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10年、20年两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险期间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该款产品在农业银行官网的“产品特点”中却表示“无任何初始费用;二年后无退保费用;每月公司官网公布结算利率;日复利,月结息”。

同样,吉祥人寿祥和利多宝两全保险(网银)的保险期间为5年,简介也标明“1年末退保现金价值年化收益3.5%左右”。也就是说,该产品保险期间虽然标为5年,但若客户购买该产品一年后退保,实际存续期仅为一年。

实际上,为拉长保险存续期,目前多数险企设置了退保费用,鼓励消费购买保险后延长持有期。比如一款年金产品,若消费者第一年退保,则扣去保单现金价值的5%,第二年扣4%、第三年扣3%,第四年扣2%,第五年扣1%,第六年不收取退保费用。而第一年不收取手续费,则变相鼓励消费者退保,拉低保险产品存续期。

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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