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 2020-11-04 08:41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特别提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可见,若教育培训机构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与消费者签订格式条款,消费者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培训合同或协议,要求退还相应的费用。
那么,在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打交道时,消费者经常会摔倒在哪些“坑”里呢?
“坑”一
约定“概不退费”
徐先生和一家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双方约定:日语课程共6级别,学费31800元;此为运营总监特批特价合同,不予退费,不予转让,若因重大不可抗力因素所引发的退费,学生需要承担手续费和违约金共占合同总价的30%并扣除所上级别的发改委备案价格,不足整级别的按照整级别费用扣除。合同签订后,徐先生依约支付了培训费,后因工作原因在上过三次课后无法继续接受培训,多次要求教育咨询公司解除合同退还未使用学费,遭到拒绝,双方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培训合同中关于退费条件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徐先生的责任,确认该条款无效。合同解除后,根据徐先生购买的课程数量、上课次数核算教育咨询公司应该退还其的培训费用。
法官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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