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4 11:56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办法》还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一是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代收保费。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
在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直播等方式进行互联网保险营销,这些行为究竟是否合规呢?对此,《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提出了有关要求: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明确了三方面: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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