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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900万保险代理人前途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出台

  2020-12-29 16:55

保险公司有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资质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经其授权可以销售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但需事前符合销售该非保险金融产品所要求具备的资质。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可以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开设门店(工作室)。

此外,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所聘请辅助人员可以协助出单、售后服务等辅助性工作,不得允许或要求其从事保险推介销售活动,不得对其设定保费收入考核指标。辅助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在佣金方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

保险公司需严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准入关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对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责任有所强化。《通知》指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在管控责任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选拔机制,严把人员准入关;加强业务授权、业务行为、执业登记管理,严把日常管理关;加强风险排查,对有销售误导、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人员,及时解除代理合同,严把退出管理关。

据了解,华泰财险、阳光财险和人保财险已先后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充分尊重各财产险、人身险公司的自主选择,不强制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对有意愿且承担管理及法律责任的保险公司予以鼓励和支持。

华泰保险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王梓木表示,经过近百年发展,这种模式在国外已经是一种较为成熟、主流的保险销售商业模式。在我国虽然为新生事物,但看好其未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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