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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新规 将建立三支柱框架体系

  2021-01-25 17:18

人民网北京1月25日电 (张文婷)偿付能力作为衡量公司经营能力的风向标,被称作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多年来,为防范金融风险,强化偿付能力监管,银保监会一直不断完善相关措施。

近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明确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三支柱框架体系”。新规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建立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

据人民网金融频道梳理,与原《管理规定》相比,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

具体来看,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即通过对保险公司提出量化资本要求,防范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3类可资本化风险;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础上,防范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4类难以资本化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即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础上,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三支柱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保险业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

三项指标决定险企偿付能力 缺一不可

新规之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达标标准有哪些呢?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三支柱监管框架体系,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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