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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偿付能力较真,6家险企够呛

国际金融报  2021-02-01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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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业内人士指出,偿付能力监管是监管的核心,新规对于偿付能力的管控措施更加细致,有利于建立真正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1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1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发布!该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偿付能力监管是监管的核心。”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向《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2008年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成为保险监管的支柱性制度,对于优化保险监管、防范风险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国际保险监管上也很有影响力。

他补充指出,《管理规定》在原有规定运行13年之后进行了重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对于防范风险和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偿付能力往往被消费者视为购买保险产品的重要依据,但偿付能力是动态的,也并非越高越好,更应关注其长期水平。

完善监管制度

《管理规定》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目前,保险业沿用的是2008年原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1号令),至今已过去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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