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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人民日报  2021-02-02 06:08

第二十九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一)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罚款处罚决定不在海上当场作出,事后难以处罚的。

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报所属海警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对不适用当场处罚,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海上行政案件,海警机构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等措施快速办理。

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海上行政案件,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警机构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对快速办理的海上行政案件,海警机构应当在当事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海上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二)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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