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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天量罚单”事件:避免暗中执法,及时清理越权规定

人民网-法治频道  2021-07-13 16:05

人民网北京7月13日电 近年来,多地出现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事件,引发舆论热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施行,那么,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于上述现象有哪些新规定呢?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集体采访。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在采访时指出,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此次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41条,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实现了五个“确保”,把住了五个“关口”。

一是确保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于法有据,把住“法律依据关”。行政机关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二是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把住“质量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

三是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

四是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把住“记录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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