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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等名义

人民网-教育频道  2021-11-20 09:00

人民网北京11月20日电 (记者孙竞、李依环)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的通知,明确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等。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表示,非学历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学习需求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全民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规定》的研究制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坚决规范高校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

记者了解到,《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适用范围内。

《规定》提出,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高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高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高校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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