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2021-12-10 14:40
在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方面,《管理规定》一是明确机构功能定位。在机构定义上,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立足长期投资、稳健投资。在股权结构设计上,适当降低保险公司股东总体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内外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在明确保险资管公司是保险资金核心管理人的同时,为吸引包括境外优秀保险公司和资管机构在内的各类股东提供空间。在业务范围上,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丰富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其他中长期资金和合格投资者资金等的表述,促进多元化发展。
二是强化关键岗位管理。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特别是从严加强董事长这一关键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同时,将近年来实施的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的监管实践通过制度化方式再次予以明确,强化公司风险管理的人员岗位要求。
三是全面增补制度空白。现行规定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经营原则、风险管理等缺乏较为系统、明确的规定。《管理规定》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和“资管新规”要求,对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都进行了全面增补完善,进一步强化规则约束,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实现规范化运作。
四是引导发挥监督合力。在明确分类监管思路,增补监管评级、违规记录、财务状况监控等监管手段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发挥信息披露、外部审计和自律组织管理作用,引导发挥社会监督合力,提升监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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