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 2022-03-02 09:13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冠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加强监督检查,把清理规范“公参民”学校情况纳入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加强督促整改,严格责任追究,防止走形变调,确保核实一所、清理一所、到位一所。对执行不力、顶风违规变相审批的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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