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2022-03-31 09:05
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为19万余元。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王某9万余元;核减事故发生后刘某垫付及支付的4万余元,刘某、李某仍需连带赔偿王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李 果 许振兴)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将车辆这一驾驶时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特殊不动产,脱离自己的管束范围,交由无相应驾驶资质的刘某驾驶,具有重大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等人受伤与刘某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反映的问题是借名买车造成“车户分离”暗藏的诸多隐患之一。对于实际出资购车人来说,可能会出现车辆被登记所有人办理抵押、出售或被视为登记所有人的财产遭强制执行等车、钱两空的情形;对车辆登记所有人来说,实际出资购车人驾驶车辆出现违章或交通事故,登记所有人可能也要面临处罚风险或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若车辆为贷款购买,在实际出资购车人不能按时还贷时,登记所有人的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借名买车风险多,双方应需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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