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2022-04-07 17:13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国务院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同时,做好与《信访工作条例》出台的衔接。为此,国务院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关于直接取消审批方面。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3部行政法规,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许可。同时,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条款。
关于审批改为备案方面。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将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取消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取消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等。同时,修改了相关表述,相应规定了备案程序及法律责任,并增加了相关监管措施。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