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 2022-04-08 08:39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解释》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仍然处于高发多发态势。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精神,《解释》将坚持从严惩治原则、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作为一条贯彻始终的主线。
《解释》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设置,整体坚持从严惩治的原则,就低设置入罪、升档量刑标准。
在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设定定罪量刑标准的基础上,《解释》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设定了从重处罚情节。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例,《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对此,《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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