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2022-04-11 14:22
目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极具灵活性的网络平台用工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带来巨大挑战。在此背景下,苏州劳动法庭终审审结的一起“某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为由规避劳动关系案”,为司法实践回应新型用工模式提供了生动范本。
用工模式转变 认定劳动关系困难
2019年5月5日,外卖骑手小蒙因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受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云霆公司予以赔偿。在仲裁委作出确认小蒙与云霆公司之间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后,云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020年5月11日,苏州劳动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诉讼中,云霆公司称其是美团外卖的配送服务商,小蒙所说的站点就是由其经营的。但是,根据云霆公司与好活(昆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好活”平台服务协议,云霆公司是“发活方”,小蒙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才是“接活方”,云霆公司与小蒙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因为小蒙已经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肯定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云霆公司与小蒙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只是两个用工主体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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