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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形势严峻 社会高度关注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三审

2013-10-22 08:49 环境保护部网站  

中国环境报记者郭薇10月21日北京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日起至10月25日举行,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进行第三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了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张鸣起说,目前环保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一些地方因经济发展的冲动而忽视环境保护,有些企业单纯追求利润而无视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执法不严、处罚过轻、违法成本低,环保宣传教育薄弱、公众环境意识有待提高等。

针对这些问题,草案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修改。

――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拟订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

――建议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考核对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鼓励和引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建设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建议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或者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议增加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严重失实,对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张鸣起说,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宜积极稳妥地推进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也需要考虑诉讼主体的专业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防止滥诉。据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鸣起表示,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还需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作进一步深入研究,修改完善。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中国环境报记者郭薇10月21日北京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日起至10月25日举行,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进行第三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了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张鸣起说,目前环保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一些地方因经济发展的冲动而忽视环境保护,有些企业单纯追求利润而无视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执法不严、处罚过轻、违法成本低,环保宣传教育薄弱、公众环境意识有待提高等。

针对这些问题,草案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修改。

――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拟订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

――建议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考核对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鼓励和引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建设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建议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或者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议增加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严重失实,对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张鸣起说,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宜积极稳妥地推进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也需要考虑诉讼主体的专业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防止滥诉。据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鸣起表示,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还需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作进一步深入研究,修改完善。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责任编辑:任佳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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