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婚姻

忍了30年家暴 离婚时能获精神赔偿吗?

信息时报  2017-08-10 17:05

李女士和张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3年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之后两人的感情开始疏远。此后,张先生有了婚外第三者,两人的感情越来越差,张先生甚至开始对李女士进行家暴。久而久之,李女士忍无可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之一是要求张先生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张先生确有家暴行为,对李女士造成了损害,且确有外遇,故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但诉请金额1万元过高,故酌情确定为5000元。

法官说法

四种情形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上可知,家事案件中出现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的,符合法定的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故以上两则案例中,无过错方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提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赔偿金额主要根据受害者伤情以及是否有伤残情况、伤残等级的高低进行衡量,故受害方应当在施暴后及时就医检查,并妥善保留医疗费单据,以作为法院认定医疗费及损害赔偿金额的依据。对于因重婚、与他人同居而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的,法官则会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害程度来综合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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