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了30年家暴 离婚时能获精神赔偿吗?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晓丽 甘岸伟)在离婚诉讼案件中,不少当事人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那么,在一方当事人确有过错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数额又该如何确定?以下两则案例为您解答。
案例1
妻子长期遭打骂 丈夫却不知悔改
曾女士与李先生1981年结婚,双方婚后生活一直不和谐,李先生反复对曾女士进行家暴,致曾女士挫伤、耳膜穿孔等伤情,曾女士多次向居委会及妇联求助,李先生屡次承诺不再家暴却不知悔改。曾女士实在无法忍受,终于提起离婚诉讼,因为忍受了李先生长达30年的家庭暴力,并且期间多次住院就医,曾女士要求李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2017年6月,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曾女士主张李先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供了法医鉴定书、诊断证明书、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复函、鉴定意见书、报警回执、照片等材料为证,李先生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曾女士的主张予以采信。据此,曾女士要求李先生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合法合理,但所诉金额7万元过高,故酌情确定为2万元。
案例2
丈夫家暴又外遇 须赔精神损害费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