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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的狱中来信:漫长的11年

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  2018-04-10 08:05

如果不是万不得已,我是真的不愿看这些枯燥的法律条文。很希望自己能像其他同犯一样,有空就看看小说或电视剧之类的,但我又觉得那样子太对不起老爸了。不管怎样,自己多学些法律总比什么都依靠律师强。当初在看守所的时候,就是因为太不懂法律才会走这么多的弯路。(2016年6月24日寄出)

吴英的自我辩护

梳理吴英的信件,其中最大篇幅的内容仍是讨论法律问题,而且有的信一写就将近20 页。吴英与父亲交流法律问题时,喜欢直接援引具体的法律条文条款,罗列相关名词解释。

吴玲玲还提到,吴英一门心思钻进书本里,很喜欢套用法律的条条框框,但可能有些不切实际。

案件的事实只有一个,而同样的事实,不同审级的法官又分别作出了不同的描述(编者注:原文为“事实”,但从上下文推断应为“描述”),那么肯定是不合常理的,也是自相矛盾的。例如金华中院两个假案中,同一份调解书中认定的事实,经过同一个法院于不同时间,又于不同的法官审理,作出三份不同内容的裁判文书,这肯定是错误的……要知道没有程序的公正何来实体的公正。(落款日期为2012年11月15日)

1.为什么一审判决书第10页至第19页认定的11名被害人,既做证人又做被害人?2.为什么一审判决书第22页中认定的从楼XX、朱XX、杨XX、杨XX那里调取的二枚假银行印章到二审裁定中又变成从吴英处直接提取的?3.为什么一审判决书第22页中认定的面值490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汇票一张,并没有说明是我吴英处提取的,没有说明这一实物证据的来源,到二审裁定却又变成从吴英处提取的?4.为什么先刑后民的审理程序,而我杭州的民事案件却在我一审没开庭前就已作出判决?5.为什么死刑复核期间我没有请律师的权利?…这几个问题,涉及到本案的证据是否属实,应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也应开庭对有关证据进行核实。(2013年6月28日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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