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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迎来“三审”

扬子晚报  2018-06-22 20:06

对大数据“杀熟”等说不

搭售行为须提示消费者

针对“大数据杀熟”的怪象,草案三审稿中有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贾路路认为,大数据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可以用于提高消费者购物体验,也可以被拿来“杀熟”。而在尊重当事各方的自由意愿,平衡当事各方的利益的基础上,使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精准的商业推广无可厚非。而本条规定基于对消费者个人特征及其衍生出的权益的保护而弱化或者限制大数据在商业推广中的应用的行为矫枉过正,侵犯了商事主体的营业自由和消费者的缔约自由。

对于“霸王搭售”的情况,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贾路路认为,搭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草案三审稿中的相关规定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从法律上否定了商家这种投机取巧的销售模式。

草案三审稿还对押金退还问题作了规定,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扬子晚报记者 李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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