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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是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北京晚报  2018-06-25 09:13

清代对缺斤短两的惩处也极为严厉。乾隆年间,兵马司官员“二至三日一次,定期校勘街市斛斗秤尺”,一旦发现有作弊的,当即处置,最直接的方式是将斛、斗、秤、尺没收或当场销毁,俗称“撅秤杆儿”、“砸秤盘儿”。嘉庆年间,前门外廊坊二条有家油盐店,掌柜的私下里备了两杆样式相同的秤,其中一杆让伙计使用,遇有兵马司官员校勘斛斗、秤尺,以此秤应付。另一杆为掌柜自己所用,但已做了手脚,修改了秤的定盘星,原本一斤为十六两,变成了一斤十三两,也就是称重时少给买家三两。一日,兵马司正副指挥突然亲自校勘街市上的斛斗、秤尺,当时掌柜的正在给买主称盐,兵马司官员破门而入,使他措手不及,作了假的秤被查出,当即被撅了秤杆儿,随后被羁押,“杖六十”,店铺被封三个月。

制假售假“各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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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充好,制假售假也是市场上常见的,明律规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货物“不牢固”,纺织品“纰薄”、“短狭”,均属次、劣商品;“不真实”,则是指冒牌、假伪或者以次充好者;“短狭”,也指尺寸不合格、数量不足的商品。

据传,清康熙年间,南城兵马司曾要求出售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商品的店铺在销售商品时,要与购买者立有合约,即承诺买回后五天内发现问题的,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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