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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是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北京晚报  2018-06-25 09:13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制假、售假、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历来为人们所痛斥。古代虽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日”,但从一些法令条文、史籍及民间笔记中,仍然可以看出古人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兵马司兼管“市司”

欺行霸市“无帖”经营“杖一百”

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设兵马司,兼管市司,并规定在外府州各兵马司“一体兼领市司”。永乐二年(1404年)北平(永乐十九年,即1421年改称北京)设城市兵马司,“兼领市司”。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后,分置五城兵马司,“职责颇繁”,其中“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时其物价”。

清朝定都北京后,基本沿袭了明朝的城市管理体系,《大清律例》中有“市廛”之款。“市廛”指交易之所,亦即市场,对其管理有明确规定。如对经营中的欺行霸市行为,雍正十三年(1735年)便规定:“京城一切无帖(龙帖,即营业执照)铺户,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开张;及将地界议价若干,方许承顶;至发卖酒斤等项货物,车户设立名牌,独自霸揽,不令他人揽运,违禁把持者,枷号(拘留)两个月,杖一百。”此后又增加了“霸市欺人,致伤致死者,从严而议,无以宽纵”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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