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 2020-01-15 08:35
具体到本案,杜某及其公司注册的商标共计66枚,且仅在2002年4月11日当天就申请注册了37枚。其注册的商标涉及行业类别跨度大,其中53枚商标与他人享有在先权利构成相同或类似,部分在先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如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黑人”“DARLIE”商标,还申请注册了“多芬”“珍妮诗”“拉芳”等商标,如“珍妮诗”牌餐巾纸、“Clean Clear 可伶可俐”牌杀虫剂等。
杜某及其公司申请的前述系列商标与他人的知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其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因此,法院认定其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
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并非仅考虑某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情况,而应着眼于申请人的一系列相关行为,正是由于其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所以对其不正当注册的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汪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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