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 2020-01-15 08:35
“黑人”牌牙膏耳熟能详,那你听说过“黑人”牌蚊香吗?还有“黑人”牌杀虫剂、卫生纸、冰箱除味剂呢?虽然商标注册并没有类别、数量上的限制,但是需要维持良好的秩序,大量注册有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情形的,可能会被认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究竟什么样的情形,会被认为是商标恶意注册呢?
案情回顾
我们熟知的“DARLIE黑人”品牌,由好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好来公司)创立,品牌发展至今,已在口腔护理用品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黑人”中文商标、“DARLIE”英文商标和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为该公司,其中,图形的著作权人为好维公司。
杜某于2002年分别在蚊香、纸巾等商品类别上申请了多件商标,特别是由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州黑人公司,还在电加热装置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标志与“DARLIE黑人”品牌的图形商标几乎一致,只是在底纹和颜色上略有差异。好来及好维公司就杜某申请的上述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获得支持。杜某及广州黑人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驳回。
法官提示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涉及到商标法中“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但该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均未对此做出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予以细化,“其他不正当手段”可以包括如下情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对什么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进行了规定,简要来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并且其申请的商标与其他主体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并且其申请的商标与其他主体的名称、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诉争商标申请人有兜售商标的情形;诉争商标申请人高价转让商标没有成功,之后便向在先商标使用人提起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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